項目所在地區:北京市
1. 招標條件
本項目審批機關已批準,項目資金為企業自籌。本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進行公開招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招標人擬通過本次招標,擇優確定1家投標人,為本次境外債發行項目提供法律服務。本次招標范圍包括單不限于:(1)與境內律師及項目其他中介配合,進行盡職調查;(2)就整個發債項目方案出具有關境外律師法律意見;(3)起草發行通函及相關發行文件;(4)協助發行人與承銷商談判,起草審核相關承銷協議、合同及相關交易文件,并提供必要的翻譯工作;(5)協助發行人準備申報文件并協助發行人對監管機構的反饋意見進行回復;(6)協助發行人準備內部決策文件及授權文件;(7)協助發行人起草本次發行所涉及相關中英文披露文件,并就上市規則提供法律意見;(8)起草債券上市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種申請表格、豁免函、中英文上市通告等,并與交易所溝通以獲得上市批準;(9)協助準備債券交割文件,協助完成交割;(10)按市場慣例,提供與境外發債項目相關的其他境外律師法律服務。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3.1.1通用資格條件
1.投標人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境外合法注冊的獨立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2.投標人財務、信譽等方面應具備下列條件:
(1) 沒有處于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進入破產程序;
(2) 沒有處于行政主管部門系統內單位相關文件確認的禁止投標的范圍和處罰期間內;
(3) 近三年沒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沒有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因其服務引起的重大及以上事故;
(4) 未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6)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3.1.2專用資格條件
1.投標人應在提供本服務方面具有專業技術、人員配備等相應資格和能力。
2.投標人無律師業、證券業等行業監管機構的處罰記錄.
3.投標人在中國大陸,香港或新加坡設有分支機構或成員所。
4.投標人應滿足招標文件對申請人的要求,并且不屬于中國國家有關管理部門所界定的所有腐敗、欺詐行為的不合格的申請人。
5.投標人應具備香港律師執業資格。
6.業績要求1).投標人有為中資能源上市公司提供境外高級債項目法律咨詢服務的業績,熟悉香港、新加坡地區的法律及監管要求。
2).2016年1月1日至今,投標人有為央企提供境外債發行法律顧問服務的業績
7.項目負責人資格要求:項目負責人具備為中資能源上市公司提供境外高級債項目法律咨詢服務的業績,熟悉新加坡地區的法律及監管要求。
8.本項目不允許聯合體投標。
獲取時間:從2021年9月30日10時起至2021年10月10日17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