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各標段的資格要求 | 標段名稱(標段號) | 簡要技術指標 | 對投標企業要求 |
施工一標段(路面)(SG-01) | 負責本項目路面工程施工及缺陷責任期修復的全部內容 | 資質資格要求 |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有效的營業執照;
2.具有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及以上資質;
3.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
業績要求 | 近5年(2019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時間,以交工時間為準)獨立完成過1項二級及以上公路新、改建或養護工程(路面大中修、路面改造、路面修復養護)施工業績。 |
財務要求 | 近3年(“2020~2022年度”或“2021~2023年度”)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不小于1。(企業成立少于三年的,按實際年限提供財務狀況表)。 |
信譽要求 | 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狀況或不良信用記錄:
1.被省級及以上主管部門取消招標項目所在地的投標資格且處于有效期內;
2.被責令停業,暫扣或吊銷執照,或吊銷資質證書;
3.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其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
4.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5.在“信用中國”( )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6.投標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在投標文件中擬委任的項目經理、項目總工、安全生產負責人在近3年(2021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時間)存在行賄犯罪行為;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人員要求 | 1.項目經理(1人):具有交通(公路)工程系列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持有注冊在本單位的公路工程專業二級及以上建造師證書,持有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證;具有1個二級及以上公路路面工程施工項目經理或項目總工的任職經歷(均含副職)。 2.項目總工(1人):具有交通(公路)工程系列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持有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證;具有1個二級及以上公路路面工程施工項目總工或項目經理的任職經歷(均含副職)。 3.安全生產負責人(1人):具有工程系列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持有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C證,具有1個二級及以上公路工程安全生產負責人或安全員或安全生產工程師任職經歷。 |
主要機械設備(含試驗檢測)要求 | 無。 |
分包要求 | 本項目嚴禁轉包和違規分包。 |
聯合體要求 | 不接受。 |
其他要求 | 無。 |
施工二標段(交安)(SG-02) | 負責本項目交安工程施工及缺陷責任期修復的全部內容 | 資質資格要求 |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有效的營業執照;
2.具有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公路安全設施分項)一級及以上資質。
3.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
業績要求 | 近5年(2019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時間,以交工時間為準)獨立完成過1項二級及以上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施工業績。 |
財務要求 | 近3年(“2020~2022年度”或“2021~2023年度”)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不小于1。(企業成立少于三年的,按實際年限提供財務狀況表)。 |
信譽要求 | 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狀況或不良信用記錄:
1.被省級及以上主管部門取消招標項目所在地的投標資格且處于有效期內;
2.被責令停業,暫扣或吊銷執照,或吊銷資質證書;
3.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其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
4.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5.在“信用中國”( )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6.投標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在投標文件中擬委任的項目經理、項目總工、安全生產負責人在近3年(2021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時間)存在行賄犯罪行為;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人員要求 | 1.項目經理(1人):具有交通(公路)工程系列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持有注冊在本單位的公路工程專業二級建造師證書;持有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證;具有1個二級及以上公路交通安全設施項目經理或項目總工任職經歷(均含副職)。 2.項目總工(1人):具有交通(公路)工程系列中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持有交通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證;具有1個二級及以上公路交通安全設施項目經理或項目總工任職經歷(均含副職)。 3.安全生產負責人(1人):具有工程系列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持有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C證,具有1個二級及以上公路交通安全設施安全生產負責人或安全員或安全生產工程師任職經歷。 |
主要機械設備(含試驗檢測)要求 | 無。 |
分包要求 | 本項目嚴禁轉包和違規分包。 |
聯合體要求 | 不接受。 |
其他要求 | 無。 |
3.2 | 每個申請人最多可對2個標段投標,且允許中1個標段。被招標項目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評為最高信用等級的申請人,最多可對2個標段投標,且允許中1個標段。 |
3.3 | |
3.4 |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
3.5 | 投標文件中已列明但開標前未記錄在“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或“全國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或“山東省交通建設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中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從業單位、業績和主要工程技術人員,在招標評審時不予認定。非交通運輸行業職責范圍內的從業單位、業績和主要工程技術人員,應確保可在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或國家相應平臺中查詢,并在投標時提交相關截圖及網址等信息。根據交通運輸部、省交通運輸廳信用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投標人應于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將從業單位和主要工程技術人員信息及時錄入到山東省交通建設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進行合同履約管理和信用評價工作。 |
3.6 | 本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評標專家將對投標人提供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中人員、業績等資料進行核査,并面向社會進行公示。在評標期間發現投標人提供了虛假材料,其投標將被否決;在簽訂合同前發現作為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人提供了虛假材料,招標人有權取消其中標資格。招標人將對投標人上述弄虛作假行為上報省級和國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為不良記錄納入交通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