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招標人對投標人的資質要求,應是國家對投標人資質的強制性規定。不是國家規定必須具備的資質,不得作為資質要求。
(3)招標人對投標人的類似項目業績要求,設置的投資額、面積、長度等規模量化指標不得高于本次招標工程相應指標,類似項目業績的定義應明確,用語準確無歧義。
(4)招標人要求投標人需具備的資質一個項目(標段)為一個,因特殊情況需要兩個以上資質的,應當接受投標人組成聯合體投標,且限定的聯合體成員數量不得少于設定的資質個數。
投資項目統一代碼:2206-512021-04-01-64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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