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招標公告
丹東電廠2021年石膏銷售服務項目招標公告
(招標編號:HNZB2021-12-3-291)
項目所在地區:遼寧省東港市
1.招標條件
本 丹東電廠2021年石膏銷售服務項目已由項目審批機關批準, 本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 丹東電廠2021年石膏銷售服務項目進行公開招標。
2.1 項目地點:遼寧省東港市
2.2 范圍及規模:
服務期:2022年2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一年);
規模: 丹東電廠位于遼寧省東港市大東港經濟開發區,是一個集燃煤、光伏、供熱于一體的電站,現有裝機容量700MW。一期工程為2臺350MW引進型亞臨界燃煤發電機組。預估電廠全年度石膏總產量為5萬噸,供熱期為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在此期間為雙機運行,石膏產量較大,每月約3500噸。運輸方式為車運或船運,運輸及相關費用由中標單位自行負責,計量方式為電子汽車衡過磅秤重計量,按實結算。
2.3 本次招標采購材料的名稱、數量、技術規格:
本次招標的石膏為電廠脫硫所產生。投標方負責每日按照招標方的計劃安排,及時安排車輛到達石膏指定地點裝運并外運銷售石膏,石膏裝車由招標方負責,裝車時間為每日8點至15:30。招標方有權根據生產及其它情況調整裝車時間,投標方應滿足招標方要求。
2.4中標人履約期間內,必須無條件按照中標價格完成招標人的生產計劃。如不履約將扣留履約保證金,同時由此給招標人帶來的經濟損失由中標人全部承擔。
2.5 交貨地點: 丹東電廠
范圍:本次招標項目劃分為1個標段,本次招標為:
丹東電廠2021年石膏銷售服務項目。
3.1 通用資格條件
3.1.1 投標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3.1.2 投標人財務、信譽等方面應具備下列條件:
(1) 沒有處于被責令停產、停業或進入破產程序,生產經營正常且具備合同履約能力;
(2) 沒有處于行政主管部門或 系統內單位相關文件確認的禁止投標的處罰期間內;
(3) 近三年沒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沒有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因其服務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 )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6)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3.2 專用資格條件
3.2.1 資格能力要求:投標人須具有自2019年1月1日以來石膏銷售或石膏采購業績,且銷售總量或采購總量在3萬噸及以上。須提供合同掃描件;
3.2.2其他條件:石膏投標人具有本次招標銷售材料的存儲場所,且存儲量不低于5000噸,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投標方須滿足電廠最大生產條件下所產生石膏最大量的進場接收和運輸。
3.2.3 本項目不允許聯合體投標;
3.2.4 本項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