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應商必須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備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具有涵蓋本項目的經營范圍(能提供最新且有效的營業執照)。 |
(二)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
(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記錄。 |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專業技術能力、具有固定的生產或經營場所。 |
(五)近3年內,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http:// /index.tim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中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中國 http:// /search/cr/中無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信用中國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公共信用信息報告中無嚴重失信信息記錄。 |
(六)非山航集團黑名單供應商,非山航集團禁止交易企業名單內的供應商,非山航淘汰供應商禁用期內供應商,非山航不良行為供應商處罰期和處罰范圍內供應商。 |
(七)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包段的應答或未劃分包段的同一項目的應答。 |
(八)自2021年1月以來具有類似項目業績。類似業績是電子簽名系統與航空機務移動維修系統成功對接,實現維修系統電子化簽名認證。 |
(九)產品須具有《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和《商用密碼產品型號證書》。 |
(十)未通過準入的供應商不具備參與項目資格。 |
(十一)本項目不允許轉包、分包。 |
(十二)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報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