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能石島灣核電開發 、華能山東石島灣核電 2020-2022年度常年法律顧問服務采購項目變更公告
招標編號:HNZB2020-05-2101-01
原公告中“3.2專項條件:投標人還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3.2.1 投標人應具備的資質要求:/。
3.2.2 投標人應具備的業績要求:5年以上(自2015年1月1日起)類似服務業績,并配備相應的法律團隊進行支持(需提供合同掃描件,含首頁、能證明合同范圍等關鍵信息的頁面、簽字蓋章頁等)。
3.2.3 項目負責人資格要求:項目負責人應具有10年以上執業時間的資深律師,需提供執業資格證。”
變更為:
3.2專項條件:投標人還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3.2.1 投標人應具備的資質要求: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設立,并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執業資格證書,連續正常執業5年以上;
2)投標的律師事務所具備注冊專職律師100名及以上,提供相關證明;律所應配備3人及以上的法律團隊進行支持,且團隊負責人必須滿足律師執業10年以上,其他團隊成員至少有2名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且在近3年內無執業違法違規記錄,需提供項目負責人和團隊成員的執業資格證書;
3.2.2 投標人應具備的業績要求:具有大型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經驗。要求律所指派的項目負責人在3年內有10項以上國有企業常年法律顧問的業績,并需提供相關業績證明材料,材料能夠證明項目負責人在專項法律服務中起主導或負責作用,否則不予認可。(需提供合同掃描件,含首頁、能證明合同范圍等關鍵信息的頁面、簽字蓋章頁等)。
3.2.3 項目負責人資格要求:項目負責人應具有10年以上執業時間的資深律師,且在近三年內無執業違法違規記錄,需提供執業資格證。
招標文件對應部分做相應修改,其他內容保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