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瀘縣土公廟水庫工程
移民安置監督評估
答疑書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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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潛在投標
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4.1條第 ⑸條以及《補疑書001》中關于總監督評估師的資格要求過于苛刻,質疑招標人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情形,訴求取消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中關于總監督評估師資格要求中的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或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資格中的任意一項證書或資格,并取消總監督評估師關于“近10年至少具有1個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監督評估或移民綜合監理業績”的業績要求。理由如下: 一、事實經過: 四川省瀘縣土公廟工程移民安置監督評估項目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5)條關于總監督評估師資格要求載明:“①應同時具備高級技術職稱、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或注冊咨詢工程師資格。④近 10 年至少具有 1 個大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監督評估或移民綜合監理業績”。 2024年8月14日,招標人于四川省 信息網發布《補疑書001》,將招標文件中關于總監督評估師的業績要求更正為“④近 10 年至少具有 1 個中型及以上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監督評估或移民綜合監理業績”,將招標項目名稱由“四川省瀘縣土公廟工程移民安置監督評估”更正為“四川省瀘縣土公廟水庫工程移民安置監督評估”。 2024年8月16日,招標人于四川省 信息網發布《達疑書001》中回復,招標文件關于總監督評估師的資格要求,系依據四川省?}貧和移民工作局關于印發《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監督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川?}貧移民發〔2013〕443號)第十七條作出。 二、質疑: 1、《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監督評估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原文關于資質要求根據所承擔工程工作的不同,分別規定: (1)承擔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綜合監理工作的綜合監理總監:“應具備高級技術職稱、總監理工程師資格”; (2)承擔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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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工作的獨立評估
問題1:(1)未根據所承擔工程工作的不同對總監督評估師的資格要求進行擇一適用,籠統地將兩類工程工作中的資質要求進行了合并適用,要求總監督評估師同時具備高級技術職稱、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或注冊咨詢工程師資格三項資格,不合理地大幅提高總監督評估師的資格要求; ????問題2:(2)《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監督評估管理辦法》原規定對于綜合監理總監及獨立評估
回復1:按招標文件執行
回復2:按招標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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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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