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人應具備承擔本工程施工的資質條件、能力和信譽,具體要求如下:
1.法人資格
投標人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處于有效期。(若為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雙方均須符合要求)
2.對投標人企業的資質要求(若為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雙方均須符合要求)
2.1 投標人須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或以上資質。
[注:資質證書有效期延期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建設工程企業資質有關事宜的通知》(建辦市函〔2022〕361號)文件規定的按其執行。]
2.2 本工程接受聯合體投標。聯合體成員不得超過 2 個。
3. 投標人須持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若為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雙方均須符合要求)
4. 投標人須按照《佛山市發展和改革局等六部門關于規范招投標市場秩序、遏制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意見》的要求簽署《誠信投標承諾書》(格式按照招標文件第九章投標文件格式),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蓋單位公章。(若為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雙方均須符合要求)
5. 投標人應在佛山市建筑誠信評價體系管理平臺中辦理登記并獲得對應行業的建筑行業誠信檔案。(企業類別:建筑業企業(施工))
5.1佛山市建筑誠信評價體系管理平臺的考評等級為D級或以上且狀態顯示為“正常”(以資格審查當天的查詢結果為準)。(若為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雙方均須符合要求)
5.2 廣東省以外的投標人,須提供在廣東建設信息網(網
6. 對投標人擬派
6.1 對擬派
6.2 擬派
6.3 擬派
6.4 需提供投標人近期(扣除發布招標公告當月往前順推 6 個月,即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為擬派
6.5 投標人應慎重考慮選派一名工程
7. 對投標人擬派技術負責人的要求(如有)(若為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任意一方提供均可)
7.1 對擬派技術負責人的資格要求:須具有建筑類相關專業 中 級(或以上級)職稱(職稱證書應以人社部門或者在人社部門核準備案的職稱評審委員會頒發的為準)。
7.2 擬派技術負責人必須在佛山市建筑誠信評價體系管理平臺(企業類別:建筑業企業(施工))登記的人員中選取。省外進粵企業,擬派技術負責人須在“進粵企業和人員誠信信息登記平臺”辦理了登記手續。
7.3 需提供投標人近期(扣除發布招標公告當月往前順推 6 個月,即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為擬派技術負責人繳納社保資金的有效的社保證明材料。以投標人(或其分支機構)所屬當地社保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的原件的掃描件為準。
8. 專職安全人員 1 名,均須具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C證)》或《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綜合類C3證)》(投標人可提供所在省份相關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信息系統的證書查詢信息網頁打印件或電子證照打印件),且為投標單位在職人員。需提供投標人近期(扣除發布招標公告當月往前順推 6 個月,即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為擬派專職安全人員繳納社保資金的有效的社保證明材料。以投標人(或其分支機構)所屬當地社保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的原件的掃描件為準。省外進粵企業,擬派專職安全人員須在“進粵企業和人員誠信信息登記平臺”辦理了登記手續。(若為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任意一方提供均可)
9. 對投標人企業的信譽要求(若為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雙方均須符合要求)
9.1 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9.2 沒有受到取消投標資格的行政處罰。(此處所指的“處罰”,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作出的有關取消投標資格的行政處罰,且該行政處罰信息已按照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公開,除此之外,其他以通知、通報等形式或依據規范性文件對投標人投標資格作出的限制,不屬于此處所指的“處罰”范疇)
9.3 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或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此處“騙取中標”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所認定的違法行為;“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或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則以司法、仲裁機構等出具的生效文件予以認定,其中的“重大”工程質量問題或“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是指生效文件認定的“重大”事故等級達到《關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標準;“最近三年”是指該項目招標公告發出之日起往前順推三年,以《行政處罰決定書》或司法、仲裁機構等出具的生效文件的落款時間為準)
9.4 根據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啟用執行聯動機制決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要求,投標人若為名單上的失信被執行人,不得參加本工程項目投標。
9.5 根據《佛山市發展和改革局等8部門關于在 事項中進行信用信息查詢和實施聯合獎懲的通知》(佛發改信用〔2019〕1號),對被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列入失信名單的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9.6 根據《佛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等10部門關于深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制度改革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佛政數〔2022〕14號)的規定,對于被應急管理部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限制其參與我市工程建設項目投標”的行政處罰,且仍處于限制投標期內的潛在投標人,以及被納入全國安全生產聯合懲戒“黑名單”和行業誠信系統管理“黑名單”進行管理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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