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概況
1.項目 2.項目控制價:17萬元(報價不得超過控制價,否則報價無效); 3.采購方式:院內議價 4.項目內容:擇優確定醫院2023年度財產綜合險、公眾責任險、機動車車輛停車場責任險服務機構。 5.服務期限:12個月 二、投標人資質要求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并合法運作的獨立法人機構,具有醫療責任險等相關保險業務的經營資質,具有在南寧市內履行服務義務能力的保險機構。 2.本次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3.投標人未被納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醫院失信供應商“黑名單”管理。 三、詢價險種及相關要求 (一)財產綜合險: 1、保險責任: 1)、火災、爆炸; 2)、雷擊、暴雨、洪水、暴風、龍卷風、冰雹、臺風、颶風、暴雪、冰凌、突發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3)、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4)、合理的施救費用。 2、投保標的: 1)、房屋建筑:含主體及裝修; 2)、機器設備:投保20萬元及以上機器設備; 3、擴展條款: 1)、自動恢復保險金額條款; 2)、重置價值條款; 3)、錯誤和遺漏條款,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RMB100萬元; 4)、72小時條款; 5)、指定公估人條款; 6)、預付賠款條款B; 7)、清理殘骸費用擴展條款,累計賠償限額為RMB100萬元;每次事故賠償限額RMB20萬元; 8)、專業費用擴展條款,累計賠償限額為RMB100萬元;每次事故賠償限額RMB10萬元; 9)、特別費用擴展條款,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受損標的損失的10%; 10)、盜竊、搶劫擴展條款,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RMB10萬元; 11)、增加資產擴展條款B; 12)、擴展建筑物外部附屬設施條款; 13)、露天及簡易建筑內存放財產擴展條款。 (二)公眾責任險: 1、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地點范圍內依法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損失或費用,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1)、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2)、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訴訟費用; 3)、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后,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2、保險金額: (1)累計賠償責任限額為RMB2500萬元; (2)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RMB200萬元,其中每人賠償限額為RMB60萬元。 (三)機動車輛停車場責任保險: 1、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經營的機動車輛停車場內停放的汽車,在本保險期限內,因被保險人的過失造成下列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1)、火災、爆炸、外界物體倒塌或碰撞、空中物體墜落、他人惡意行為造成的損壞; 2)、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經縣級以上公-安部門立案偵查,滿三個月未查明下落的; 3)、仲裁或訴訟費用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律師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4)、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后,被保險人為控制或減少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 2、保險金額: 1)、每次事故每個車位賠償限額為RMB30萬元; 2)、年累計總賠償限額為RMB500萬元。 四、報名時間及地點 五、報名所需材料 1.營業執照及相關資質復印件,加蓋公章; 2.法定代表人及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復印件加蓋公章; 3.報名資料應包含聯系人的姓名、 六、說明:供應商在采購活動中存在下列行為的,按《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醫院失信供應商實行“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四條 供應商在參加醫院自行采購活動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失信行為,列入失信供應商名單管理: 1.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2.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 3.由議價小組現場確認為惡意圍標、串標的行為; 4.向與醫院自行采購活動相關人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5.資格預審合格且成功報名的供應商在項目采購活動開始后相關信息發生變化時未及時通知院方; 6.已響應參加醫院自行采購活動,采購活動開始后擅自撤回響應文件,影響采購活動正常開展的; 7.以不正當手段獲得其他潛在供應商標書信息及需要保密的證明材料的; 8.不遵守醫院自行采購活動紀律,擾亂采購活動現場秩序且不聽勸阻; 9.以明顯低于其他合格潛在供應商的報價且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經議價、比選小組認定為惡意競爭的; 10.有行賄情形的; 11.經醫院認定的其他失信行為。 第六條 中標人被列入失信行為“黑名單”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并處以三年內禁止參加醫院所有自行采購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