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22條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17條的規定; 1.1 供應商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1.2 有良好的企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 1.3 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 1.4 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 1.5 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 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1.6 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2.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投標人,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采購活動。否則,皆取消投標資格; 3.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磋商。 4. 提供在《信用中國》網站 信用信息欄中無任何不良記錄的查詢截圖 。 5. 供應商具有國家環境保護部頒發的輻射安全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