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縣縣城污水處理廠擴容、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及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第二次)(項目名稱) 設計、采購、施工(EPC) 總承包招標
澄清文件(一)
各投標人:
本項目于2020年8月21日在系統中收到投標人的澄清問題,問題及答復如下:
1、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4.1中要求類似業績為污水處理廠(站)工程業績,請問污水處理廠(站)設備采購、安裝業績是否屬于類似業績?
答:污水處理廠(站)設備采購、安裝業績屬于類似項目業績。
2、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4.1中要求投標文件提供“投標人及其項目總負責人、勘察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施工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不得有行賄犯罪記錄”的證明,現檢察-院已經不出具無行賄犯罪記錄的證明,自行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請問投標文件中附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截圖是否可行?
答:由于檢察-院已經不出具無行賄犯罪記錄的證明,投標人可以在投標文件中附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截圖。
3、“投標人須知前附表”3.3.1中投標有效期為90日歷天,投標人須知正文3.3.1中投標有效期為120日歷天,請問以哪個為準?
答:投標人須知正文3.3.1的內容為“除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另有規定外,投標有效期為120天。”所以投標有效期以“投標人須知前附表”3.3.1為準,投標有效期為90日歷天。
九龍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