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22條的規定: 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否則,皆取消詢比資格; 3、經信用中國 、中國 、等渠道查詢后,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取消詢比資格。 。 4、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 5、供應商須具備公路交通工程 專業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項目經理應具有公路工程專業二級建造師資格,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證,外地企業提供有效的進青備案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