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22條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17條的規定; 1.1供應商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1.2 有良好的企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 1.3 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 1.4 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 1.5 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 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1.6 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2.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投標人,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采購活動。否則,皆取消投標資格; 3.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磋商。 4. 提供在《信用中國》網站 信用信息欄中無任何不良記錄的查詢截圖 5.供應商所投產品須符合《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要求并提供產品的注冊或備案證明材料; 6.供應商須符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要求并提供供應商經營該產品的經營許可證或經營備案證明材料; 7.供應商為生產廠家的須提供有效的《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 8.供應商所投產品若為進口產品的,須提供醫療器械注冊證及登記表; 9.供應商非所投產品制造廠家的,需提供制造廠家針對本項目的有效授權原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