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三章評標辦法評標辦法前附表中2.2.4(1)資信業績評分標準“1、設計資質要求:具備建筑行業(建筑工程)乙級資質得4分,具備建筑行業(建筑工程)甲級及以上資質加3分。(最高得7分)”更改為“1、設計資質要求:具備建筑行業(建筑工程)乙級工程設計資質得4分,具備建筑行業(建筑工程)甲級及以上工程設計資質得7分。(最高得7分)”
3、第三章評標辦法評標辦法前附表中2.2.4(1)資信業績評分標準“7、設備專業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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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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