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文縣經開區三星路等六個打捆項目
補遺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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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潛在投標
一、招標文件第三章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2.2.4(5)其他因素評分標準投標人綜合實力中刪除“2.5其他人員:至少應配備施工員、質檢(量)員、安全員、資料員、材料員,配齊得2分,未配齊不得分,該項滿分2分。【牽頭人應按3.4其他人員要求各配2人】。”
二、將原招標文件第三章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2.2.4(5)其他因素評分標準投標人綜合實力中“2.3、項目副經理:具有一級注冊建造師(建筑工程專業或市政公用工程專業)得1分,該項滿分1分。2.4、造價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