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設計/標段”網上提問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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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1:
招標標文件評標辦法(評標辦法前附表)2.2.4(5)其他因素評分標準,項目班子中:
2.結構專業負責
3、 給排水專業負責
4.電氣專業負責
5、 造價專業負責
1、勘察負責
2.技術負責
問題:結構、給水排水、供配電、工程造價、巖土這些專業屬于建筑類嗎?
你方以上職稱證均要求建筑類,我方認為本次招標為勘察設計標段,不是施工標段,超過標的物范圍、作為中標條件。
回復1:
招標文件中要求的建筑類職稱是大類,建筑類包含的所有專業均予以認可。放寬職稱證條件,有利于更多的潛在投標人充分競爭。感謝貴司對本項目的關注,歡迎貴司參與本項目投標。
提問2:
本投標人對第三章 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的內容提出以下質疑:
問題:第三章2.2.4(5)其他因素評分標準 項目班子中設計人員中,不管設計專業負責人,還是勘察的專業負責人,均要求建筑類高級職稱,建筑類范圍太寬泛,其指向不明確,請問建筑類是否只要滿足項目建設的勘察和設計類的專業,均符合本項目要求?
請招標人對以上內容給予回復。
回復2:
招標文件中要求的建筑類職稱是大類,建筑類包含的所有專業均予以認可。感謝貴司對本項目的關注,歡迎貴司參與本項目投標。
提問3:
招標文件中勘察設計人員職稱要求均為建筑類工程師職稱,請問結構專業、電氣專業、給排水專業、造價專業和勘察專業的人員是否可以使用對應的結構專業、電氣專業、給排水專業、造價專業和巖土工程專業職稱?如果限定建筑類工程師職稱是否合理?
回復3:
招標文件中要求的建筑類職稱是大類,建筑類包含的所有專業均予以認可,并不存在限定工程師職稱。并且職稱證作為加分項而不是準入條件,并未排斥潛在投標人。感謝貴司對本項目的關注,歡迎貴司參與本項目投標。
提問4:
關于招標文件第三章評分標準2.2.4(5)“1、勘察負責
此處要求“勘察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具有“建筑類”職稱,屬于與勘察巖土專業不符的跨專業設置。
建議修改為:“1、勘察負責
回復4:
招標文件中要求的建筑類職稱是大類,建筑類包含的所有專業均予以認可,相比貴司所提建議范圍更廣。感謝貴司對本項目的關注,歡迎貴司參與本項目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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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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