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察布市2024年G512線K257+095-K272+199 段公路養護工程施工監理
招標公告
1.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烏蘭察布市2024年G512線K257+095-K272+199 段公路養護工程施工監理,已由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以內交公路函【2024】1817號批準,項目業主為烏蘭察布市公路養護中心,建設資金來源為上級專項資金,招標人為烏蘭察布市公路養護中心 。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的施工監理進行公開招標。
2.項目概況及招標范圍
2.1項目概況
本項目位于烏蘭察布市涼城縣境內,起于K257+095處,止于K272+199處,實施里程15.104公里。
舊路為二級公路,路基寬12米,路面寬9米。路面結構為:5厘米瀝青混凝土面層+20厘米水泥穩定碎石基層+20 厘米天然砂礫墊層。目前存在的主要病害為橫縱縫、龜裂,路基沉降1處,部分橋涵兩側防護水毀嚴重等。本項目對以上路基路面等工程進行養護,工程概況和設計標準詳見圖紙。
2.2監理服務期
本工程計劃施工工期:
計劃進場日期:2025年5月1日,計劃交工日期:2025年8月31日,共123日歷天。缺陷責任期共365日歷天。上述進場、交工時間僅作為編制投標文件的統一標準,具體進場時間以實際進場時間進行計算。
2.3標段劃分及招標范圍
本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共劃分 1個標段,本項目招標施工監理設置為一級監理機構,即總監辦1個。具體標段劃分詳見下表:
標段編號 | 起訖樁號 | 工程規模(km) | 主要工作內容 |
G512-JL-1 | K257+095-K272+199 | 15.104 | 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及合同文件的規定,設置監理機構,履行相關監理職責,對標段范圍內未實施工程路基、路面、橋梁涵洞等工程實施的全過程(準備階段、施工階段、缺陷責任期階段)進行質量監理、安全監理、環保監理、費用監理、進度監理、信息管理、合同管理、文件資料管理等。 |
3.投標人資格要求
3.1本次招標要求投標人具有國內獨立法人資格及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在人員等方面具有相應的施工監理能力,并同時具備以下資格:
具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頒發的公路工程乙級及以上監理資質;
3.2本次招標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3.3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單位,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否則,相關投標均無效。
3.4在“信用中國”網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3.5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3.6投標人最多可對本項目1個標段進行投標。
4.評標辦法
本項目監理標段評標辦法采用“雙信封形式的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資格審查方式采用資格后審。評標辦法詳見公告附件。
5.招標文件的獲取
5.1招標文件獲取時間:2024年 12 月 24 日至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前,逾期不予受理。
5.2招標文件獲取方式:烏蘭察布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www.ggzy.wulanchabu.gov.cn)網上下載招標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
5.3招標文件價格及支付方式:本項目不收取招標文件費用。
5.4投標人應隨時登陸烏蘭察布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系統,在“查看答疑補疑”欄目查看招標人關于本次招標相關答疑和補疑通知,招標人不另行通知。
注:已在烏蘭察布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市場主體注冊過的企業可在業務系統內進行招標文件下載,未注冊的企業注冊成功后方可下載招標文件,投標報名以業務系統網上下載招標文件成功為準;
6.投標文件的遞交及相關事宜
6.1招標人不統一組織現場踏勘及投標預備會。投標人現場踏勘和閱讀招標文件后的問題按“投標人須知”規定提出,招標人予以答復。
6.2投標文件遞交的截止時間(投標截止時間,下同)為2025年 1 月 14 日上午09:30分。投標人應在投標文件遞交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加密電子版投標文件及投標文件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加密電子版投標文件上傳至烏蘭察布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電子交易平臺。
6.3逾期送達、未送達指定地點的或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將予以拒收。
6.4投標人在送交投標文件前,投標人需提交投標保證金:
G512-JL-1標段人民幣1萬元。投標保證金形式詳見“招標文件”要求;
7.發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標公告同時在以下網站上發布:
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http://www.cebpubservice.com/)、
內蒙古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http://www.nmgztb.com.cn)、
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網(http://ggzyjy.nmg.gov.cn)、
烏蘭察布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http://ggzy.wulanchabu.gov.cn/)。
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https://jtyst.nmg.gov.cn/
8.監督部門
監督部門:烏蘭察布市交通運輸局
地址:烏蘭察布市交通運輸信息指揮中心
電話:0474-8981739
郵政編碼:012000
9.聯系方式
招標人:烏蘭察布市公路養護中心
地址: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
郵編:012000
聯系人:陳女士
電話:0474-8981908
招標代理:內蒙古中裕全過程項目咨詢有限公司
地址: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集寧區盛世嘉華C座1602室
郵編:012000
聯系人:秦先生
電話:13904748029
交易平臺名稱:烏蘭察布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地址:烏蘭察布市察哈爾東街商務科技中心B區2號樓
郵政編碼:012000
招標公告附件
一、項目概況及招標人聯系方式
詳見公告正文
二、投標人資格條件要求
附錄 1 資格審查條件(資質最低要求)
標段編號 | 監理企業資質等級要求 |
G512-JL-1 | 1、具有國內獨立法人資格及有效的營業執照; 2、具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頒發的公路工程乙級及以上監理資質; |
附錄 2 資格審查條件(業績最低要求)
標段編號 | 業 績 要 求 |
G512-JL-1 | 無 |
附錄 3 資格審查條件(信譽最低要求)
標段編號 | 信 譽 要 求 |
G512-JL-1 | 投標人存在下列不良狀況或不良信用記錄的單位,不得參加投標: (1)凡被交通運輸部或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取消或暫停在內蒙古自治區投標資格且在處罰期內的單位無資格參與本項目投標; (2)被責令停業,暫扣或吊銷執照,或吊銷資質證書; (3)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其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 (4)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http://www.gsxt.gov.cn/ )中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在“信用中國” 網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 )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附錄 4 資格審查條件(總監理工程師最低要求)
標段編號 | 人 員 | 數 量 | 資格要求 | 在崗要求 |
G512-JL-1 | 總監理工程師 | 1 名 | 1、工程師及以上職稱; 2、持有交通運輸部工程系列為公路工程,監理專業為道路與橋梁或交通運輸的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評標時將在交通運輸部“全國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系統”中進行核實,核實無結果或無法核實或核實不符的不予認定); 3、必須在本單位參加社保(以投標人在企業社保系統打印的能夠證明繳納社保的本單位人員繳費明細或其他能夠證明在本單位參加社保的有效證明材料復印件為準)。 | 無在崗項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項目上任職,或雖在其他項目上任職但本項目中標后能夠從該項目撤離) |
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
條款號 | 評審因素與評審標準 | |
1 | 評標 方法 | 綜合評分相等時,評標委員會依次按照以下優先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確定中標人: (1)評標價低的投標人優先; (2)商務和技術得分較高的投標人優先; |
2.1.1 2.1.3 | 形式評審與響應性評審標準 | 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審標準: (1)投標文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內容填寫,字跡清晰可辨: a.投標函按招標文件規定填報了項目名稱、標段號、澄清文件編號(如有)、監理服務期限、工程質量要求及安全目標; b.投標文件組成齊全完整,內容均按規定填寫。 c.投標函簽署日期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出具日期同日或其之后; d.投標文件所附身份證均指第二代身份證(含正、反面),且在有效期內; e.投標人提供的各類證照(指身份證、職稱證、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營業執照、監理資質證書)復印件均指彩色掃描件或彩色復印件,其他資料的復印件可為黑白掃描件或黑白復印件。所有復印件應清晰可辨。 (2)投標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簽字、投標人的單位章蓋章齊全,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3)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供了投標保證金: a.投標保證金金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金額,且投標保證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標有效期; b.若投標保證金采用銀行電匯或轉賬支票形式提交,投標人應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將投標保證金由投標人的基本賬戶轉入招標人指定賬戶; c.若投標保證金采用電子保函形式提交,提交的投標保函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d.若投標保證金采用金融機構保函形式提交,保函的實質性內容、保函的有效期均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4)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署投標文件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且授權人和被授權人均在授權委托書上簽名。授權委托書出具的日期在本項目招標公告發布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并在投標截止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前。 (5)投標人法定代表人親自簽署投標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上簽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出具的日期在本項目招標公告發布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并在投標截止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前。 (6)同一投標人未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7)投標文件中未出現有關投標報價的內容。 (8)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未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限。 (9)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10)權利義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a.投標人應接受招標文件規定的風險劃分原則,未提出新的風險劃分辦法; b.投標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責任范圍,或減少投標人義務; c.投標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辦法; d.投標人對合同糾紛、事故處理辦法未提出異議; e.投標人在投標活動中無欺詐行為; f.投標人未對合同條款有重要保留。 (11)投標人上傳了加密版投標文件,且成功解密。 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評審標準: (1)投標文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內容填寫,字跡清晰可辨,內容齊全完整: a.投標函按招標文件規定填報了項目名稱、標段號、澄清文件編號(如有)、投標價(包括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 b.已標價報價清單說明文字與招標文件規定一致,未進行實質性修改和刪減; c.投標文件組成齊全完整,內容均按規定填寫; d.投標函簽署日期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出具日期同日或其之后。 e.投標文件“監理服務費用報價匯總表”中的投標報價總價與投標函大寫文字報價必須一致。 |
條款號 | 評審因素與評審標準 | |
(2)投標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簽字、投標人的單位章蓋章齊全,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3)投標報價未超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如有)。 (4)投標報價的大寫金額能夠確定具體數值。 (5)同一投標人未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6)未出現“投標人須知”第 5.2.4 項規定的任一情形。 | ||
2.1.2 |
資格評審標準 | (1)投標人具備有效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如有)、監理資質證書、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或基本存款賬戶信息)。 (2)投標人的資質等級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3)投標人的類似項目業績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4)投標人的信譽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5)投標人的總監理工程師資格及在崗情況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6)投標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投標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4.3 項或第 1.4.4 項規定的任何一 種情形。 (7)投標人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4.5 項規定。 |
續上表
條款號 | 條款內容 | 編列內容 |
2.2.1 | 分值構成 (總分 100 分) |
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分分值構成: 技術建議書: 35 分 主要人員: 25 分 業 績: 25 分 履約信譽: 5 分 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評分分值構成: 評標價: 10 分 |
2.2.2 |
評標基準價 計算方法 | 評標基準價的計算: 在開標現場,招標人將當場計算并宣布評標基準價。 (1)評標價的確定: 評標價=投標函文字報價 (2)評標價平均值的計算(四舍五入,取整數): 除按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5.2.4 項規定開標現場被宣布為不進入評標基準價計算的投標報價之外,所有投標人的評標價去掉一個最高值和一個最低值后的算術平均值即為評標價平均值(如果參與評標價平均值計算的有效投標人少于 5(包含5)家時,則計算評標價平均值時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評標基準價的確定: 將評標價平均值直接作為評標基準價。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應對招標人計算的評標基準價進行復核,存在計算錯誤的應予以修正并在評標報告中作出說明。除此之外,評標基準價在整個評標期間保持不變,不隨任何因素發生變化。 |
2.2.3 | 評標價的偏差 率計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標人評標價-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價 偏差率保留 10 位小數 |
續上表
評分因素與權重分值① |
評分標準 | ||||
條款號 | 評分因素及評分因素權重分值 | 各評分因素細分項及分值 | |||
2.2.4 (1) | 技術建議書
35 分 | 監理大綱(或監理方案)和措施 25 分 | (1)監理項目概述、監理工作范圍(1.9~2.5分) | ||
(2)工程質量監理的內容與方法(1.9~2.5分) a.質量監理方面的獨到見解和具體行之有效的措施; b.質量控制的內容和方法論述; c.對可能的質量問題所采取的對策和預控方法。 | |||||
(3)工程進度監理的內容與管理方法和措施(1.9~2.5分) | |||||
(4)工程計量與支付監理的內容與方法(1.9~2.5分) 工程計量與支付監理方面的具體管理方法和措施。工程計量與支付的準確性,避免濫用職權、不合格工程亦支付、重復計量、超前支付、超量支付的措施。 | |||||
(5)合同管理的內容與方法(1.9~2.5分) 對可能出現的各種合同管理問題,提出具體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及措施,避免重大工程變更、索賠事件的發生,確保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損害。 | |||||
(6)組織協調的內容與方法(1.9~2.5分) | |||||
(7)環境保護監理的內容與方法(1.9~2.5分) | |||||
(8)施工安全監理方法和保證措施(1.9~2.5分) | |||||
(9)適用于本項目的具體的旁站監理方案(1.9~2.5分) | |||||
(10)應付突發事件的處理方法和措施(1.9~2.5分) | |||||
本工程監理工作的重點與難點分析 5分 | 從質量、安全、環保、費用、進度監理對實施過程中的難點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對策(3~5分)。 | ||||
對本工程的建議5分 | 投標人根據多年行業管理經驗、監理實踐,結合本項目的實際情況,就管理模式、工程質量、進度、投資控制等方面(但不限于這些方面)向委托人提出合理的建議(3~5分)。 | ||||
2.2.4 (2) | 主要人員 25 分 | 總監理工程師任職資格與業績25分 | 滿足資格審查條件得25分。 | ||
2.2.4 (3) |
評標價 10 分 | 評標價得分計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標人的評標價>評標基準價,則評標價得分=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標人的評標價≤評標基準價,則評標價得分=F+偏差率×100×E2。其中F是評標價所占的權重分值,E1是評標價每高于評標基準價一個百分點的扣分值,E2 是評標 價每低于評標基準價一個百分點的扣分值;E1=0.2;E2=0.1;投標價最低得分為 0 分。 | |||
2.2.4 (4) |
其它因素 | 業績 25 分 | 滿足資格條件的,得基本分25分; | ||
履約信譽 5 分 | 滿足附錄3資格審查條件(信譽最低要求)的,得 5 分。 | ||||
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 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
1. 評標方法
本次評標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委員會對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規定的評分標準進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根據招標人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但投標報價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綜合評分相等時,評標委員會應按照評標辦法前附表規定的優先次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確定中標人。
2. 評審標準
2.1 初步評審標準
2.1.1 形式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1.2 資格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1.3 響應性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 分值構成與評分標準
2.2.1 分值構成
(1)技術建議書: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主要人員: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3)評標價: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4)其他評分因素: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2 評標基準價計算
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法: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3 評標價的偏差率計算
評標價的偏差率計算公式: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4 評分標準
(1)技術建議書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主要人員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3)評標價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3. 評標程序
3.1 第一個信封初步評審
3.1.1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交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3.5.1 項至第 3.5.5 項 規定的有關證明和證件的原件,以便核驗。評標委員會依據本章第 2.1 款規定的標準對 投標文件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進行初步評審。有一項不符合評審標準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3.2 第一個信封詳細評審
3.2.1 評標委員會按本章第 2.2 款規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進行打分,并計算出各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得分。
(1)按本章第 2.2.4 項(1) 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技術建議書部分計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 項(2) 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主要人員部分計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 2.2.4 項(4) 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其他部分計算出得分 D。
3.2.2 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得分分值計算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得分=A+B+D。
3.3 第二個信封開標
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審結束后,招標人將按照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5.1 款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對通過投標文件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審的投標文件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進行開標。
3.4 第二個信封初步評審
3.4.1 評標委員會依據本章第 2.1.1 項、第 2.1.3 項規定的評審標準對投標文件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進行初步評審。有一項不符合評審標準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3.4.2 投標報價有算術錯誤的,評標委員會按以下原則對投標報價進行修正,修正的價格經投標人書面確認后具有約束力。投標人不接受修正價格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1)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與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
(2)總價金額與依據單價計算出的結果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修正總價,但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
(3)當單價與數量相乘不等于合價時,以單價計算為準,如果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位置差錯,應以標出的合價為準,同時對單價予以修正;
(4)當各子目的合價累計不等于總價時,應以各子目合價累計數為準,修正總價。
3.4.3 修正后的最終投標報價若超過最高投標限價(如有),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3.4.4 修正后的最終投標報價僅作為簽訂合同的一個依據,不參與評標價得分的計算。
3.5 第二個信封詳細評審
3.5.1 評標委員會按本章第 2.2.4 項(3)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評標價計算出得分 C。評標價得分分值計算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標人綜合得分=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得分+C。
3.5.3 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不能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并否決其投標。
3.6 投標文件相關信息的核查
3.6.1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應查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對投標人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資歷和目前在崗情況、信用等級等信息進行核實。若投標文件載明的信息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建設市場信 用信息管理系統”發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3.6.2 評標委員會應對在評標過程中發現的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存在的串通投標的情形進行評審和認定。投標人存在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a.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b.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c.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中標;
d.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e.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a.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個人編制;
b.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c.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d.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e.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f.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個人的賬戶轉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a.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b.招標人直接或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c.招標人明示或暗示投標人壓低或抬高投標報價;
d.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e.招標人明示或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f.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4)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弄虛作假的行為:
a.使用通過受讓或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
b.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c.提供虛假的業績;
d.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e.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f.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3.7 投標文件的澄清和說明
3.7.1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計算錯誤進行書面澄清或說明。評標委員會不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投標人不按評標委員會要求澄清或說明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3.7.2 澄清和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算術性錯誤的修正除外)。投標人的書面澄清、說明屬于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3.7.3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對投標人提交的澄清、說明有疑問的,可以要求投標人進一步澄清或說明,直至滿足評標委員會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標文件規定的或給委托人帶來未曾要求的利益的變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評標時不予考慮。
3.8 不得否決投標的情形
投標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12.3 項所列情形的,均視為細微偏差,評標委員會不得否決投標人的投標,應按照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12.4 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3.9 評標結果
3.9.1 除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外,評標委員會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序。
3.9.2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