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機上清潔服務用品配備項目再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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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航重慶分公司機上清潔服務用品配備項目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采購,誠邀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報名參加。 | |||||||||||||||||||||||
一、項目內容: | |||||||||||||||||||||||
(一)項目名稱:機上清潔服務用品配備項目 | |||||||||||||||||||||||
(二)項目編號:CGXM-CQB-E-202415304 | |||||||||||||||||||||||
(三)資金來源:企業自籌 | |||||||||||||||||||||||
(四)項目地點:重慶市 | |||||||||||||||||||||||
(五)項目需求: | |||||||||||||||||||||||
1.功能目標:使用符合公司標準的衛生劑、除膠姆劑、烤箱清洗劑、客艙清洗劑等試劑產品,執行國航飛機的清潔及消毒工作,確保工作過程中有效實施清潔及消毒作業,同時保護好作業人員及飛機安全。 2.需執行的標準規范:國航飛機清潔作業使用的試劑產品應取得由中國民用航空局適航審定司批準、頒發的相關適航許可,(可參見中國民用航空航油航化適航審定中心官方網站查詢相關文件, 參見網址為:www.fccc.org.cn)或已列入原民用航空器產品制造人維護手冊、材料清單及服務通告等文件中的,且未經分裝、配制、加工的民用航空用化學產品,且應能提供由原廠出具的中文版產品說明書。 3.采購產品具體要求: (1)清潔消毒類試劑 A.具備科技、環保、去污、消毒、勞動保護、不可燃燒、對新型材料及客艙內多樣化材質表面無腐蝕性、無變色(*注:除有特殊要求外原則上不選擇含氯成分的產品); B.具備可在客艙環境下多表面同時使用的特性(如皮質、織物混合、變色懸窗、顯示器屏幕等); C.具備優質清潔、去污能力表現的同時,有效殺菌、 抗菌能力可達1天(可持續)及以上的有效時長(廠家需提供國家衛檢委指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或經國家權威衛生機構認證并出具的相關檢測報告); D.具備可配合電動霧化類工具實施靜電霧化的性能, 顆粒度可通過靜電霧化設備達到5-110(微米)范圍的能力, 且霧化后的形態不影響其原有各類功能及效力。 (2)除臭類試劑 A.液體(液態傾倒類除臭產品)類(除臭劑、衛生劑)應具備科技、環保、去污、消毒、勞動保護、不可燃燒、對馬桶內、外表面材質、污水系統管道內壁無腐蝕性、無變色的特性,具備除異味、有效改善盥洗室空氣氣味等突出能力; B.液態噴灑類除臭產品應具備科技、環保、去污、消 毒、勞動保護、不可燃燒、對馬桶內、外表面材質、污水系統管道內壁無腐蝕性、無變色的特性,具備除異味、有效改善盥洗室空氣氣味等突出能力,對應用材質無需使用清水擦拭去除殘留的能力; C.固體投放類除臭產品應具備科技、環保、去污、消毒、勞動保護、不可燃燒、對馬桶內、外表面材質、污水系 統管道內壁無腐蝕性、無變色的特性,具備除異味、快速溶解性有效改善盥洗室空氣氣味,攜帶輕便、壓縮性較好的突出能力。 (3)除膠類試劑 A.具備科技、環保、除膠、去污、勞動保護、不可燃燒、對新型材料及客艙內多樣化材質表面無腐蝕性、無變色、無環境氣味影響的能力; B.具備可在客艙環境下多表面同時使用的特性(如皮質、織物混合、地毯、金屬表面、漆面等),針對常見的膠痕、膠印、筆跡、重污漬等去除效果好,不能出現掉漆、掉毛、硬化、褪色、氣味較大、不易揮發等現象。 (4)烤箱清洗類試劑 A.具備科技、環保、勞動保護、清潔、去油、抗高溫、不可燃燒、對人體及食品無害的能力; B.具備在烤箱內表面可滲透、分解附著油污的能力, 擦拭后使其表面光潔,無殘留并無需清水再次擦拭,同時可有效去除烤箱內因油污附著而產生的異味現象。 4.產品技術需求/服務標準: (1)清潔消毒類試劑 經中國民用航空局適航審定司批準、頒發了相關適航許可的清潔消毒類試劑產品,應在此要求上進一步具備有國內衛生部門備案且經過質量管理體系通過ISO9001的認證。在此基礎上,可進一步具備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WS/T775—2021《新型冠狀病毒消毒效果實驗室評價標準》測試出具檢測報告的試劑產品。 已列入原民用航空器產品制造人維護手冊、材料清單及服務通告等文件中的清潔消毒類試劑產品,應在此要求上,進一步具備:由航空業第三方測試機構(SMI)測試符合飛機制造原廠(波音/空客)手冊規定的D6-7127(BSS7434),CML08ACA1(AMS1550B)機艙內化學品適航性要求。在此基礎上,可進一步具備由上述原廠手冊要求的消毒規范AMS1452C,且具備由權威部門出具的針對新冠病毒的輔助性證明文件如BoeingMOM(forn CoVCoronavirus),EPAATCC VR-740, Strain 229E, 歐盟EN14476 +A2。 (2)除臭類試劑 滿足“采購內容與需求”中的“需執行的標準規范”。 (3)除膠類試劑 滿足“采購內容與需求”中的“需執行的標準規范”。 (4)烤箱清洗類試劑 滿足“采購內容與需求”中的“需執行的標準規范”。 5.驗收標準:符合局方法規、文件以及公司工作標準。 6.建議合同期限: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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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應商資格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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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報名要求: | |||||||||||||||||||||||
(一)未在中國航空集團有限公司采購管理平臺(網址:https://pur.airchina.com.cn)注冊的供應商應先進行注冊并按要求完善注冊材料,并于公告截止時間前完成注冊審核并報名。 | |||||||||||||||||||||||
(二)采購公告發布時間為2024年10月31日至2024年11月07日23時59分 (北京時間,下同),請有意愿參加本項目競爭性談判且完成平臺注冊的供應商,務必在采購公告截止時間前,登錄中國航空集團有限公司采購管理平臺(網址:https://pur.airchina.com.cn)進行報名、遞交報名材料,未在公告截止時間前遞交或未按公告要求提供報名材料的供應商無法通過報名資格審查、不具備參與項目資格。 | |||||||||||||||||||||||
(三)報名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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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談判文件的獲取 | |||||||||||||||||||||||
(一)報名合格的供應商在平臺進行供應商準入,按要求提供供應商準入材料,經審批通過后列入供應商庫。已在庫內的供應商不用再提交準入申請。(二)請報名合格的供應商按后續接到文件發放通知后立即登錄中國航空集團有限公司采購管理平臺(網址:https://pur.airchina.com.cn),按規定時間下載談判文件,過時將無法下載。 | |||||||||||||||||||||||
五、響應文件編制 | |||||||||||||||||||||||
供應商應嚴格按照談判文件要求制作、密封響應文件。 | |||||||||||||||||||||||
六、響應文件遞交 | |||||||||||||||||||||||
供應商應嚴格按照談判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遞交響應文件。 | |||||||||||||||||||||||
七、談判相關事宜 | |||||||||||||||||||||||
供應商按照談判文件規定參加本項目的競爭性談判,具體談判流程及要求詳見談判文件。 | |||||||||||||||||||||||
八、發布公告的媒介 | |||||||||||||||||||||||
本項目采購公告信息(含首次及重新采購)在中國航空集團有限公司采購管理平臺(http://pur.airchina.com.cn)、國航官網(www.airchina.com.cn)、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http://www.cebpubservice.com)和中國采購與招標網(http://www.chinabidding.com.cn)同時發布。 | |||||||||||||||||||||||
九、聯系方式 | |||||||||||||||||||||||
采購人:國航重慶分公司 | |||||||||||||||||||||||
聯系人:張鶴 | |||||||||||||||||||||||
聯系人電話:023-67152433 | |||||||||||||||||||||||
聯系人電子郵箱:66829192@qq.com | |||||||||||||||||||||||
系統操作問題的咨詢,可撥打中國航空集團采購管理平臺系統技術支持客服電話,詳見平臺首頁(網址:https://pur.airchina.com.cn)。 | |||||||||||||||||||||||
十、其他 | |||||||||||||||||||||||
(一)請供應商嚴格按照報名時間及報名材料要求遞交報名材料,報名不通過則將不具備參與項目資格。 (二)報名供應商相關資料填報要求,請詳見附件;如有疑問可致電聯系人。 (三)請投標人認真閱讀《“不良行為供應商”的相關管理規定》,規范參與本項目的各項采購活動。 (四)參與本項目的供應商或利益相關者認為本項目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于公告截止日前提出質疑。質疑須實名制,并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質疑聯系方式,詳見公告附件。 (五)供應商提出質疑應當提交質疑函。質疑函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質疑函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質疑人全稱、地址、郵政編碼等; 2.被質疑采購項目的名稱和編號; 3.被質疑人及與質疑事項有關的當事人全稱; 4.質疑的具體事項,包括請求及主張、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 5.有效、合法的證據材料及正當合法的來源渠道說明; 6.有效聯系人和聯系方式(手機、座機、傳真); 7.提出質疑的日期; 8.其它需要說明的內容。 附件:《供應商報名資料及填報要求》 《“不良行為供應商”的相關管理規定》 《質疑聯系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