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招標文件第26頁《附錄4資格審查條件(財務最低條件)》,對投標人財務情況無要求,請問:投標人可不提供招標文件第87《二、近年財務狀況表》嗎?回復:“(二)近年財務狀況表”已刪除,具體詳見招標文件第九章內容。2、投標人可否提供投標人總公司或其分公司的社保證明文件? 回復:社保繳納證明文件應具備社保管理機構印章,可以是投標人總公司或其分公司繳納的社保。3、招標文件第93頁《六、商務部分評審資料》中要求根據商務標部分評審標準提供相應材料,招標文件第98頁《附表4近年承接的類似項目業績情況表》要求附上招標文件評標辦法相關業績證明材料。該兩項內容要求重復,為避免投標文件內存過大,無法上傳,請問投標人可以僅在《六、商務部分評審資料》僅列表,不放業績證明材料?回復:可以,無需重復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