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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遺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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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潛在投標人:
1、原招標文件:第一章招標公告“2.2建設規模:新建厚0.1米寬1米的脫貧戶入戶路建設,新建路燈工程等內容。新建日處理量20噸的污水處理站及附屬設施1座;新建污水集中處理化糞池9個等內容?!毙薷臑椋骸?.2建設規模:新建日處理量20噸的污水處理站及附屬設施1座;新建污水集中處理化糞池9個等內容?!?/p>
2、原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3.4.1投標保證金“?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的金額:人民幣(大寫)肆萬元(¥40000元)?!?/p>
修改為: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3.4.1投標保證金“?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的金額:人民幣(大寫)貳萬元(¥20000元)?!?/p>
3、原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7.3.1履約擔“保投標最高限價4310155.71元。”修改為: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保投標最高限價2368861.58元。”
4、補充完善“第三章 評標辦法”2.1.4和2.2
結合施工組織設計要求,論述質量目標、質量體系、組織、制度保障、質量通病防治、質量保障措施情況。
結合施工組織設計要求,論述安全文明管理體系及制度、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整體措施、已完工工程保護措施、分期施工安全保護措施等。
當投標人單價遺漏項目的金額超過其投標總價(修正后)的2%(1~3)時,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當投標人的某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低于或高于招標控制價相應項目綜合單價25%(20~25)時,該項目的報價視為不平衡報價。
當投標人措施項目(安全文明施工費除外)總價低于或高于招標控制價相應價格(25)%(25~35)時,該措施項目報價視為不平衡報價。
當投標人不平衡報價項目的金額超過招標控制價的(15)%(10~20),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當投標報價中單位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或(和)規費計取基礎低于或高于招標控制價相應金額30%的,被判定為擅自改變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1、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技術標準,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在其投標報價的基礎上,依據招標文件規定的量化因素和量化標準,按照投標文件相應部分對招標人有利或不利的原則,在其投標報價(有修正的,以修正價為準)上扣減或增加一定金額進行價格折算。
2、招標人應根據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設置量化因素及量化標準,但量化因素及量化標準的設置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體現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
3、本款規定的量化因素(加或減)不得超過投標人報價(有修正的,以修正價為準)上下10%的幅度。對某投標人的報價量化折算時,超過10%上下幅度的,以正負10%計算評標價。
編輯:ggzyjy.sc.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