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P26,附錄2資格審查條件(業績最低條件) 業績:近5年內成功完成1項 工程總投資額不小于20000萬元 類似工程勘察。 注:2、上表要求業績指由投標人承接過的業績(聯合體投標時,上表要求的業績,必須為聯合體牽頭人承接過的業績),投標人上級單位(如總公司、集團公司等)的業績和投標人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下屬機構的業績均不予認定。若投標人提供的業績證明為聯合體業績則需提供聯合體協議書等證明資料,無法界定其完成的工作量,此業績不予認定。
疑問:如資格審查業績證明材料提供的是勘察設計聯合體業績(設計單位為牽頭人,勘察部分由勘察單位(聯合體成員)獨立完成),這樣的業績是否符合資審要求?
回復:如提供聯合體業績證明材料,勘察設計聯合體協議書中注明勘察設計各自獨立實施的,該業績符合資格審查業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