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區國省道橋梁批量維修加固工程施工招標文件
第1次答疑與澄清修改文件
項目編號:GC2024(SS)XZ0067
項目名稱:三水區國省道橋梁批量維修加固工程施工
答疑與澄清修改文件發出時間:2024年12月8日
原定開標時間:2024年12月24日9時30分
一、答疑內容
1、招標文件P55頁中,類似項目業績,以交工驗收或竣工驗收的時間為準。
但在P188頁類似項目情況表中“交工(或一次性竣工)日期”一欄中,是否應改為“交工(或竣工)日期”? 答:投標人可自身業績情況將“交工(或一次性竣工)日期”修改為“交工(或竣工)日期”。
2、招標文件P38頁第二行“在社保系統打印的擬委任的項目經理參加社保的繳費明細復印件”,在招標文件P38頁十八行“投標人(或其分支結構)所屬社保機構出具的社保繳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其參加社保的有效證明材料原件或復印件”,請問:該項目擬投入的人員的社保證明材料,提供社保機構出具的《廣東省社會保險個人參保證明》可以嗎? 答:可以。
3、招標文件P34頁,條款3.2.1中的第(4)點要求中“工程量清單不需要附單價分析表、項目清單、分項清單,但投標人中標后,發包人可要求中標人提交項目清單、分項清單及單價分析表,中標人不得拒絕”,由于業主未提供分項清單,只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單,請明確中標后是否無需提供分項清單? 答:本項目無項目清單及分項清單,投標人中標后無需提供。
4、請問:投標文件是否需要委托代理人逐頁簽字? 答:按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正文第3.7.3項規定執行。
二、澄清修改內容 1、現就《招標文件》P10,第一章招標公告如下內容作出修改: 原內容: 修改為: 項目編號 項目編號 GC2024(SS)XZ0067 2、現就《招標文件》P19,第二章投標人須知“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3.5.3項如下內容作出修改: 原內容: 修改為: 近3年內(自本工程招標公告發出之日起往前順推,以交工驗收或無交工驗收一次性竣工驗收的時間為準) 近3年內(自本工程招標公告發出之日起往前順推,以交工驗收或竣工驗收的時間為準) 3、現就《招標文件》P25,第二章投標人須知“附錄2 資格審查條件(業績最低要求)”如下內容作出修改: 原內容: 修改為: 注:1.“完成過”指工程完工并交工驗收(時間以載明的交工驗收或無交工驗收一次性竣工驗收時間為準),經評定合格,本文提到的交工驗收是指交工驗收或一次性竣工驗收。
… 注:1.“完成過”指工程完工并交工驗收(時間以載明的交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時間為準),經評定合格,本文提到的交工驗收是指交工驗收或一次性竣工驗收。
… 4、現就《招標文件》P37-38,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5.5項如下內容作出修改: 原內容: 修改為: 3.5.5 “擬委任的項目經理資歷表” 應同時附①身份證復印件、②職稱證復印件、③建造師注冊證書復印件(項目經理)、④安全生產“三類人員”B類證書復印件⑤投標人(或其分支機構)在社保系統打印的擬委任的項目經理參加社保的繳費明細復印件(自本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發出之日起往前順推6個月,具體月份詳見本項目招標公告)。
… 3.5.5 “擬委任的項目經理資歷表” 應同時附①身份證復印件、②職稱證復印件、③建造師注冊證書復印件(項目經理)、④安全生產“三類人員”B類證書或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B證)復印件⑤投標人(或其分支機構)在社保系統打印的擬委任的項目經理參加社保的繳費明細復印件(自本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發出之日起往前順推6個月,具體月份詳見本項目招標公告)。
5、《招標文件》P52,刪除第三章 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評標辦法前附表”第2.1.2“資格審查標準”中的“(7)投標人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4.5 項規定;”。
6、現就《招標文件》P57,第三章 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評標辦法前附表”第2.2.4(3)條“評標價”如下內容作出修改: 原內容: 修改為: 1.評標價得分計算: 評標價得分:M=N-100×|P-Q|/Q×F 其中 N(分):投標報價權重分值,為70分; P(元):投標文件通過初步評審且進入第二階段評審且通過第二個信封初步評審的有效投標報價; Q(元):評標基準價; F:偏離扣分分值:當P<Q,F=F1,F1值由招標人在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開標時通過搖珠隨機等方式,從0.4至0.8(以0.05遞增)中隨機抽取產生。
當P≥Q,F=F2=2F1。
1.評標價得分計算: 評標價得分:M=N-100×|P-Q|/Q×F 其中 N(分):投標報價權重分值,為70分; P(元):投標文件進入第二階段評審且通過第二個信封初步評審的有效投標報價; Q(元):評標基準價; F:偏離扣分分值:當P<Q,F=F1,F1值由招標人在開標時通過搖珠隨機等方式,從0.4至0.8(以0.05遞增)中隨機抽取產生。
當P≥Q,F=F2=2F1。
7、本項目采用交通雙信封一次開標模式,因系統所選評標辦法模塊限制,無法將技術文件部分最終得分和商務文件部分最終得分計算方式設置為去除各評委評分中最高得分及最低得分后進行算速平均值計算。
現就《招標文件》P59,第三章 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第3.2.1項如下內容作出修改: 原內容: 修改為: 3.2.1 評標委員會按本章第2.2款規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進行打分,并計算出各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得分。
在技術文件評審時,評標委員會還應當提出評審意見,評審意見包括優點、缺點、注意事項等。
按本章第2.2.3項(1)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技術部分計算出得分A; 按本章第2.2.3項(2)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商務部分計算出得分B; 技術文件部分最終得分和商務文件部分最終得分:各個評委的評分去除一個最高得分及一個最低得分后的算數平均值(如評委數量少于等于5人則不去除),分值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1 評標委員會按本章第2.2款規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進行打分,并計算出各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得分。
在技術文件評審時,評標委員會還應當提出評審意見,評審意見包括優點、缺點、注意事項等。
按本章第2.2.3項(1)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技術部分計算出得分A; 按本章第2.2.3項(2)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商務部分計算出得分B; 技術文件部分最終得分和商務文件部分最終得分:各個評委的評分的算數平均值,分值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8、現就《招標文件》P62,第三章 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第3.8.4項如下內容作出修改: 原內容: 修改為: 3.8.4 通過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審的投標人在3 個及以上的,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程序進行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開標;在對報價文件進行評審后,有效投標不足3個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全部投標。
3.8.4在對報價文件進行評審后,有效投標不足3個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全部投標。
9、現就《招標文件》P105-106,第四章 合同條款的項目專用合同條款第15.4.3項如下內容作出修改: 原內容: 修改為: a、編制依據: (a)交通部 2018 年第 86 號公布實施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概算預算編制辦法》(JTG3830-2018); (b)交通部 2018 年第 86 號公布實施的《公路工程預算定額》(JTG/T 3832-2018); (c)交通部 2018 年第 86 號公布實施的《公路工程機械臺班費用定額》(JTG/T 3833-2018); (d)《廣東省公路養護工程預算定額》(2018); (e)廣東省交通廳粵交基〔2019〕544 號文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編制辦法》《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概算預算編制辦法》及配套指標定額補充規定的通知; (f)廣東省交通廳《關于調整我省交通基本建設工程造價編制有關費用計列規定的通知》(粵交基[2009]210 號文); (g)交通運輸部 2019 年第 26 號公告發布的《交通運輸部關于調整<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編制辦法>(JTG 3820-2018)和《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概算預算編制辦法》(JTG3830-2018)中“稅金”有關規定的公告》; (h)廣東省交通廳《轉發交通運輸部關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概算預算編制辦法局部修訂的公告的通知》(粵交基[2011]2753 號文); (i)廣東省交通廳文件粵交基函[2011]159 號文廣東省高速公路建設標準化管理指南(試行)(工程造價標準化管理;); (j)財稅(2016)36 號《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k)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公路工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計價依據調整方案的通知》(交辦公路[2016]66 號); (l)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增值稅廣東省公路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調整補充方案的通知》(粵交基[2016]562 號); (m)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增值稅廣東省公路養護工程造價計價依據調整方案的通知》(粵交基[2016]1182 號文); (n)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粵交基[2015]500 號文); a、編制依據: (a)《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概算預算編制辦法》(JTG 3830-2018); (b)《公路工程預算定額》(JTG/T3832-2018); (c)《廣東省公路養護工程預算定額(2010)(營改增)》; (d)《公路工程機械臺班費用定額》(JTG/T3833-2018); (e)交通運輸部《公路橋梁養護工程預算定額》(JTG/T 5612-2020); (f)《關于<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編制辦法><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概算預算編制辦法>及配套指標定額補充規定的通知》(粵交基〔2019〕544號); (g)《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調整公路工程人工工日單價的通知》(粵交基〔2022〕67號); (h)《交通運輸部關于調整<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編制辦法》(JTG3820-2018)和《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概算預算編制辦法》(JTG3830-2018)中“稅金”有關規定的公告》(交通運輸部2019年第26號); (i)廣東省執行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范本》(2009年版本)的補充規定(粵交基[2010]355號)。
10、《招標文件》P191,第九章 投標文件格式中第一信封 商務及技術文件的六、資格審查資料的“(五)-2擬委任的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資歷表”,如投標人提供了項目總工,則應在“(五)-2擬委任的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資歷表”上簽字,否則評審不予認可。
11、重新提供本項目招標圖紙,詳見附件。
三、其他說明 (1)本答疑與澄清修改文件是對招標文件的規定、修改或補充,對于招標文件及其他函件內容相同(或相同性質)的內容應作修改或補充,投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中涉及到上述內容的也應在相同的位置修改,否則后果自負。
(2)如本答疑與澄清修改文件的內容與在此之前發出的招標文件、其他文件以及口頭答復有不一致的,均以本“答疑與澄清修改文件”的內容為準。
(3)本項目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遞交投標保證金截止時間未改變。
(4)本“答疑與澄清修改文件”共 5 頁(不含附件),請投標人注意是否完整。
附件1:圖紙 招標
但在P188頁類似項目情況表中“交工(或一次性竣工)日期”一欄中,是否應改為“交工(或竣工)日期”? 答:投標人可自身業績情況將“交工(或一次性竣工)日期”修改為“交工(或竣工)日期”。
2、招標文件P38頁第二行“在社保系統打印的擬委任的項目經理參加社保的繳費明細復印件”,在招標文件P38頁十八行“投標人(或其分支結構)所屬社保機構出具的社保繳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其參加社保的有效證明材料原件或復印件”,請問:該項目擬投入的人員的社保證明材料,提供社保機構出具的《廣東省社會保險個人參保證明》可以嗎? 答:可以。
3、招標文件P34頁,條款3.2.1中的第(4)點要求中“工程量清單不需要附單價分析表、項目清單、分項清單,但投標人中標后,發包人可要求中標人提交項目清單、分項清單及單價分析表,中標人不得拒絕”,由于業主未提供分項清單,只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單,請明確中標后是否無需提供分項清單? 答:本項目無項目清單及分項清單,投標人中標后無需提供。
4、請問:投標文件是否需要委托代理人逐頁簽字? 答:按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正文第3.7.3項規定執行。
二、澄清修改內容 1、現就《招標文件》P10,第一章招標公告如下內容作出修改: 原內容: 修改為: 項目編號 項目編號 GC2024(SS)XZ0067 2、現就《招標文件》P19,第二章投標人須知“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3.5.3項如下內容作出修改: 原內容: 修改為: 近3年內(自本工程招標公告發出之日起往前順推,以交工驗收或無交工驗收一次性竣工驗收的時間為準) 近3年內(自本工程招標公告發出之日起往前順推,以交工驗收或竣工驗收的時間為準) 3、現就《招標文件》P25,第二章投標人須知“附錄2 資格審查條件(業績最低要求)”如下內容作出修改: 原內容: 修改為: 注:1.“完成過”指工程完工并交工驗收(時間以載明的交工驗收或無交工驗收一次性竣工驗收時間為準),經評定合格,本文提到的交工驗收是指交工驗收或一次性竣工驗收。
… 注:1.“完成過”指工程完工并交工驗收(時間以載明的交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時間為準),經評定合格,本文提到的交工驗收是指交工驗收或一次性竣工驗收。
… 4、現就《招標文件》P37-38,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5.5項如下內容作出修改: 原內容: 修改為: 3.5.5 “擬委任的項目經理資歷表” 應同時附①身份證復印件、②職稱證復印件、③建造師注冊證書復印件(項目經理)、④安全生產“三類人員”B類證書復印件⑤投標人(或其分支機構)在社保系統打印的擬委任的項目經理參加社保的繳費明細復印件(自本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發出之日起往前順推6個月,具體月份詳見本項目招標公告)。
… 3.5.5 “擬委任的項目經理資歷表” 應同時附①身份證復印件、②職稱證復印件、③建造師注冊證書復印件(項目經理)、④安全生產“三類人員”B類證書或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B證)復印件⑤投標人(或其分支機構)在社保系統打印的擬委任的項目經理參加社保的繳費明細復印件(自本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發出之日起往前順推6個月,具體月份詳見本項目招標公告)。
5、《招標文件》P52,刪除第三章 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評標辦法前附表”第2.1.2“資格審查標準”中的“(7)投標人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4.5 項規定;”。
6、現就《招標文件》P57,第三章 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評標辦法前附表”第2.2.4(3)條“評標價”如下內容作出修改: 原內容: 修改為: 1.評標價得分計算: 評標價得分:M=N-100×|P-Q|/Q×F 其中 N(分):投標報價權重分值,為70分; P(元):投標文件通過初步評審且進入第二階段評審且通過第二個信封初步評審的有效投標報價; Q(元):評標基準價; F:偏離扣分分值:當P<Q,F=F1,F1值由招標人在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開標時通過搖珠隨機等方式,從0.4至0.8(以0.05遞增)中隨機抽取產生。
當P≥Q,F=F2=2F1。
1.評標價得分計算: 評標價得分:M=N-100×|P-Q|/Q×F 其中 N(分):投標報價權重分值,為70分; P(元):投標文件進入第二階段評審且通過第二個信封初步評審的有效投標報價; Q(元):評標基準價; F:偏離扣分分值:當P<Q,F=F1,F1值由招標人在開標時通過搖珠隨機等方式,從0.4至0.8(以0.05遞增)中隨機抽取產生。
當P≥Q,F=F2=2F1。
7、本項目采用交通雙信封一次開標模式,因系統所選評標辦法模塊限制,無法將技術文件部分最終得分和商務文件部分最終得分計算方式設置為去除各評委評分中最高得分及最低得分后進行算速平均值計算。
現就《招標文件》P59,第三章 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第3.2.1項如下內容作出修改: 原內容: 修改為: 3.2.1 評標委員會按本章第2.2款規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進行打分,并計算出各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得分。
在技術文件評審時,評標委員會還應當提出評審意見,評審意見包括優點、缺點、注意事項等。
按本章第2.2.3項(1)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技術部分計算出得分A; 按本章第2.2.3項(2)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商務部分計算出得分B; 技術文件部分最終得分和商務文件部分最終得分:各個評委的評分去除一個最高得分及一個最低得分后的算數平均值(如評委數量少于等于5人則不去除),分值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1 評標委員會按本章第2.2款規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進行打分,并計算出各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得分。
在技術文件評審時,評標委員會還應當提出評審意見,評審意見包括優點、缺點、注意事項等。
按本章第2.2.3項(1)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技術部分計算出得分A; 按本章第2.2.3項(2)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商務部分計算出得分B; 技術文件部分最終得分和商務文件部分最終得分:各個評委的評分的算數平均值,分值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8、現就《招標文件》P62,第三章 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第3.8.4項如下內容作出修改: 原內容: 修改為: 3.8.4 通過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審的投標人在3 個及以上的,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程序進行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開標;在對報價文件進行評審后,有效投標不足3個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全部投標。
3.8.4在對報價文件進行評審后,有效投標不足3個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全部投標。
9、現就《招標文件》P105-106,第四章 合同條款的項目專用合同條款第15.4.3項如下內容作出修改: 原內容: 修改為: a、編制依據: (a)交通部 2018 年第 86 號公布實施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概算預算編制辦法》(JTG3830-2018); (b)交通部 2018 年第 86 號公布實施的《公路工程預算定額》(JTG/T 3832-2018); (c)交通部 2018 年第 86 號公布實施的《公路工程機械臺班費用定額》(JTG/T 3833-2018); (d)《廣東省公路養護工程預算定額》(2018); (e)廣東省交通廳粵交基〔2019〕544 號文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編制辦法》《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概算預算編制辦法》及配套指標定額補充規定的通知; (f)廣東省交通廳《關于調整我省交通基本建設工程造價編制有關費用計列規定的通知》(粵交基[2009]210 號文); (g)交通運輸部 2019 年第 26 號公告發布的《交通運輸部關于調整<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編制辦法>(JTG 3820-2018)和《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概算預算編制辦法》(JTG3830-2018)中“稅金”有關規定的公告》; (h)廣東省交通廳《轉發交通運輸部關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概算預算編制辦法局部修訂的公告的通知》(粵交基[2011]2753 號文); (i)廣東省交通廳文件粵交基函[2011]159 號文廣東省高速公路建設標準化管理指南(試行)(工程造價標準化管理;); (j)財稅(2016)36 號《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k)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公路工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計價依據調整方案的通知》(交辦公路[2016]66 號); (l)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增值稅廣東省公路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調整補充方案的通知》(粵交基[2016]562 號); (m)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增值稅廣東省公路養護工程造價計價依據調整方案的通知》(粵交基[2016]1182 號文); (n)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粵交基[2015]500 號文); a、編制依據: (a)《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概算預算編制辦法》(JTG 3830-2018); (b)《公路工程預算定額》(JTG/T3832-2018); (c)《廣東省公路養護工程預算定額(2010)(營改增)》; (d)《公路工程機械臺班費用定額》(JTG/T3833-2018); (e)交通運輸部《公路橋梁養護工程預算定額》(JTG/T 5612-2020); (f)《關于<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編制辦法><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概算預算編制辦法>及配套指標定額補充規定的通知》(粵交基〔2019〕544號); (g)《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調整公路工程人工工日單價的通知》(粵交基〔2022〕67號); (h)《交通運輸部關于調整<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編制辦法》(JTG3820-2018)和《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概算預算編制辦法》(JTG3830-2018)中“稅金”有關規定的公告》(交通運輸部2019年第26號); (i)廣東省執行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范本》(2009年版本)的補充規定(粵交基[2010]355號)。
10、《招標文件》P191,第九章 投標文件格式中第一信封 商務及技術文件的六、資格審查資料的“(五)-2擬委任的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資歷表”,如投標人提供了項目總工,則應在“(五)-2擬委任的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資歷表”上簽字,否則評審不予認可。
11、重新提供本項目招標圖紙,詳見附件。
三、其他說明 (1)本答疑與澄清修改文件是對招標文件的規定、修改或補充,對于招標文件及其他函件內容相同(或相同性質)的內容應作修改或補充,投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中涉及到上述內容的也應在相同的位置修改,否則后果自負。
(2)如本答疑與澄清修改文件的內容與在此之前發出的招標文件、其他文件以及口頭答復有不一致的,均以本“答疑與澄清修改文件”的內容為準。
(3)本項目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遞交投標保證金截止時間未改變。
(4)本“答疑與澄清修改文件”共 5 頁(不含附件),請投標人注意是否完整。
附件1:圖紙 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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