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標條件 蘇吉至那格萊農村公路(二期)工程項目(監理標段)(二次),已由阿拉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烏斯太鎮)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以阿高審服發[2022]148號文件批復,建設資金來源為多方籌措。 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的監理進行公開招標。 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項目概況 蘇吉至那格萊農村公路(二期)工程項目全長12.3公里,按四級公路標準修建,設計速度采用20km/h,路面寬度為3.5m,路基寬度為6.5m,路基,路面,護坡工程、天然砂礫路肩,混凝土過水路面,1-φ1.5m圓管涵75.3米,1-φ1.0m圓管涵24.2米,5-φ1.5m圓管涵11米,交通道路標志等其他工程。(其中:路基結構層為200mm厚天然砂礫功能層,200mm厚5:95水泥穩定碎石,路面面層:4cm中式改性瀝青混凝土AC-16)(圖紙內所有內容)。對本項目施工標段全過程監理。 2.2、監理服務期 本項目監理服務期同本項目施工工期。 2.3、標段劃分及招標范圍: 本次招標施工監理設置為1個標段。招標范圍情況見下表: 標段號 里程(km) 招標范圍 JL 蘇吉至那格萊農村公路(二期)工程項目全長12.3公里 蘇吉至那格萊農村公路(二期)工程項目全長12.3公里,按四級公路標準修建,設計速度采用20km/h,路面寬度為3.5m,路基寬度為6.5m,路基,路面,護坡工程、天然砂礫路肩,混凝土過水路面,1-φ1.5m圓管涵75.3米,1-φ1.0m圓管涵24.2米,5-φ1.5m圓管涵11米,交通道路標志等其他工程。(其中:路基結構層為200mm厚天然砂礫功能層,200mm厚5:95水泥穩定碎石,路面面層:4cm中式改性瀝青混凝土AC-16)(圖紙內所有內容)。對本項目施工標段全過程監理。 2.4、項目 2.5、最高限價:本項目JL標段最高費率為1.26%(注:本項目SG標段最高限價為5055550.00元)。 注:投標人的投標費率不得高于給定的最高費率,否則其投標將被否決。 3.投標人資格要求 3.1、本次招標要求投標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資格,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相應的能力。并具備以下資格: (1)具備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頒發的公路工程專業丙級及以上監理資質或監理綜合甲級資質; (2)近五年(2018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時間,以交工時間為準)至少完成過1項四級及以上公路項目(工程內容必須包括路面為瀝青混凝土路面)的施工監理任務。 投標人應進入交通運輸部“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BM/"> BM/">http://glxy.mot.gov.cn)上或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上查詢業績為準,任職信息以查詢業績信息中顯示的“人員任職信息”為準); 5、必須在本單位參加社保(以投標人所屬社保機構出具的2023年1月至投標截止時間期間連續3個月的社保繳費證明(并加蓋繳費證明專用章)或其他能夠證明參加社保的有效證明材料為準)。
無在崗項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項目上任職,或雖在其他項目上任職但本項目中標后能夠從該項目撤離)
注:投標人應自行更新和維護“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網站的相關信息,如因投標人未能及時更新和維護相關信息導致的一切責任和后果均由投標人自行承擔。
二、評標辦法
評標辦法(雙信封形式的綜合評估法)
評標辦法前附表
條款號 | 評審因素與標準 | ||||||
1 | 評標方法 | 評標價相等時,評標委員會依次按照以下優先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確定中標 |
1.評標方法
本次評標采用雙信封形式的綜合評估法。評標委員會對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規定的評分標準進行打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根據招標人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但投標報價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綜合評分相等時,評標委員會應按照評標辦法前附表規定的優先次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確定中標人。
2.評審標準
2.1初步評審標準
2.1.1形式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1.2資格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1.3響應性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分值構成與評分標準
2.2.1分值構成
(1)技術建議書: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主要人員: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3)評標價: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4)其他評分因素: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2評標基準價計算
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法: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3評標價的偏差率計算
評標價的偏差率計算公式: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4評分標準
(1)技術建議書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主要人員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3)評標價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3.評標程序
3.1第一個信封初步評審
3.1.1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交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5.1項至第3.5.5項規定的有關證明和證件資料,以便核驗。評標委員會依據本章第2.1款規定的標準對投標文件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進行初步評審。有一項不符合評審標準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3.2第一個信封詳細評審
3.2.1評標委員會按本章第2.2款規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進行打分,并計算出各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得分。
(1)按本章第2.2.4項(1)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技術建議書部分計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項(2)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主要人員部分計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項(4)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其他部分計算出得分D。
3.2.2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得分分值計算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得分=A+B+D。
3.3第二個信封開標
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審結束后,招標人將按照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5.1款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對通過投標文件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審的投標文件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進行開標。
3.4 第二個信封初步評審
3.4.1評標委員會依據本章第2.1.1項、第2.1.3項規定的評審標準對投標文件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進行初步評審。有一項不符合評審標準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3.4.2投標報價有算術錯誤的,評標委員會按以下原則對投標報價進行修正,修正的價格經投標人書面確認后具有約束力。投標人不接受修正價格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1)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與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
(2)總價金額與依據單價計算出的結果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修正總價,但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
(3)當單價與數量相乘不等于合價時,以單價計算為準,如果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位置差錯,應以標出的合價為準,同時對單價予以修正;
(4)當各子目的合價累計不等于總價時,應以各子目合價累計數為準,修正總價。
3.4.3修正后的最終投標報價若超過最高投標限價(如有),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3.4.4修正后的最終投標報價僅作為簽訂合同的一個依據,不參與評標價得分的計算。
3.5第二個信封詳細評審
3.5.1評標委員會按本章第 2.2.4項(3)規定的審因素和分值對評標價計算出得分C。評標價得分分值計算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投標人綜合得分=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得分+C。
3.5.3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不能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并否決其投標。
3.6投標文件相關信息的核查
3.6.1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應查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對投標人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資歷和目前在崗情況、信用等級等信息進行核實。若投標文件載明的信息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發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3.6.2評標委員會應對在評標過程中發現的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存在的串通投標的情形進行評審和認定。投標人存在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a.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b.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c.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中標;
d.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e.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a.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個人編制;
b.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c.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d.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e.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f.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個人的賬戶轉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a.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b.招標人直接或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c.招標人明示或暗示投標人壓低或抬高投標報價;
d.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e.招標人明示或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f.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4)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弄虛作假的行為:
a.使用通過受讓或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
b.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c.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業績;
d.提供虛假的 e.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f.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3.7 投標文件的澄清和說明 3.7.1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計算錯誤進行書面澄清或說明。評標委員會不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投標人不按評標委員會要求澄清或說明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3.7.2澄清和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算術性錯誤的修正除外)。投標人的書面澄清、說明屬于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3.7.3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對投標人提交的澄清、說明有疑問的,可以要求投標人進一步澄清或說明,直至滿足評標委員會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標文件規定的或給發包人帶來未曾要求的利益的變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評標時不予考慮。 3.8不得否決投標的情形 投標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12.3項所列情形的,均視為細微偏差,評標委員會不得否決投標人的投標,應按照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12.4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3.9評標結果 3.9.1 除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外,評標委員會按照評標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序。 3.9.2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