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標單位應提供詳細分項報價清單(含報價依據及其詳細計算過程等);
2.投標報價應以人民幣為結算單位;
3.投標單位應在投標文件中填報 “分項報價清單”,寫明分項單價和投標總價。如果單價與總價有出入,以單價為準。投標單位對每種項目只允許有一個報價,招標單位不接受有任何選擇的報價;
4.投標單位的投標總價為完成項目監理及招標文件或合同條款所規定的工作內容的各項費用,應包括人工、設備、項目管理、場地踏勘、監理費、利潤、稅金、包干預備費、政策性文件規定及招標文件、合同包含的所有風險、責任等各項應有的費用;
5.投標總價為投標單位的投標文件中提出的各項支付金額的總和,投標單位應充分考慮項目至竣工驗收、保修為止期間物價上漲、政策性調整等諸多因素以及由此引起的費用變動并計入報價;
6.投標單位的投標報價,應是本項目招標范圍和招標文件及合同條款上所列的各項內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復;
7.投標單位不得期望通過索賠、簽證等方式獲取補償,否則,除可能遭到拒絕外,還可能將被作為不良行為記錄在案,并可能影響其以后參加政府采購的項目投標。各投標單位在投標報價時,應充分考慮投標報價的風險;
8.中標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與招標單位簽訂合同,對該項目統一管理,綜合服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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