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簡稱招標代理機構)受中信銀行股份 信用卡中心(以下簡稱“招標人”或“卡中心”)委托,就北京匯天機房搬遷服務項目(項目編號:0722-2023FE5891SZF-2)進行國內公開招標,本項目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的相關法律法規,現邀請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本項目提交密封投標。
一、招標內容:
1、本次招標共計包含 1個以項為單位的總承包,投標人須以項為單位對其中全部內容進行投標,不得拆分。
序號 |
項目內容 |
單位 |
數量 |
服務期限 |
1 |
北京匯天機房搬遷服務 |
項 |
1 |
自雙方合同簽訂后2個月內完成,具體以招標人要求為準 |
2 |
用途及簡要技術要求 |
在規定時間內,將現卡中心位于北京匯天機房的指定生產設備完好無損搬遷到北京南法信機房指定位置。所有的生產設備、系統軟件與應用軟件啟動正常,保障所有業務應用運行正常。 本次搬遷的設備共約350臺,遷移設備包括網絡設備、PC服務器等。具體搬遷設備及數量以實際搬遷為準,服務需求詳細內容詳見第六章《用戶需求書》。 |
2、詳細的技術參數詳見招標文件第六章《用戶需求書》。
3、招標文件中,“甲方”均特指中信銀行股份 信用卡中心,“乙方”均特指中標人。
二、項目控制價:人民幣柒拾萬元整(¥700,000.00)
三、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1、投標人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合法運行并獨立于招標人和代理機構(須提供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公章,如營業執照未體現經營范圍的,還須提供體現經營范圍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頁截圖加蓋公章)。
2、投標人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至少包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提供復印件加蓋投標人公章,如是分支機構為主體進行投標的,可使用總部數據);
3、投標人提供近六個月內任意連續三個月依法繳納稅收的證明材料。(提供復印件加蓋投標人公章,如是分支機構為主體進行投標的,可使用總部數據);
4、投標人提供近六個月內任意連續三個月依法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材料(提供復印件加蓋投標人公章,如是分支機構為主體進行投標的,可使用總部數據);
5、投標人具有良好的銀行資信和商業信譽,沒有違法、違約記錄,不處于被責令停業、財產或業務被接管、查封、凍結、破產清算狀態,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對企業經營有重大影響的高級管理人員未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提供承諾函加蓋公章,格式詳見公告附件);
6、投標人承諾董監高及投標相關人員與招標人員工不存在任何利害關系,招標人員工在投標人公司無任何股份持有或他人代持有關系,否則投標人應承擔相應責任(提供承諾函加蓋公章,格式詳見公告附件);
7、投標人參加此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指投標人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且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以招標代理通過“信用中國”網站 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 查詢內容為準。
8、在招投標階段及后續合同簽訂及履行期間,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與招標人的高管人員及使用需求部門、采購部門關鍵崗位人員無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提供承諾函加蓋公章,格式詳見公告附件);
9、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投標人,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招標采購活動,且投標人不存在任何串通投標情形(提供承諾函加蓋公章,格式詳見公告附件);
10、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不允許轉包、分包。(提供承諾函加蓋公章,格式詳見公告附件);
11、投標人未在招標人近三年的供應商退出名單中(提供承諾函加蓋公章,格式詳見公告附件)。
12、投標人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今,具有至少一個不低于300臺設備規模的銀行業數據中心整體搬遷項目實施經驗。(提供案例合同關鍵信息頁并加蓋公章,應至少包括合同時間、合作方、合作內容(含設備規模)、合同簽署頁等);
13、投標人須在北京有技術團隊(須提供投標人公司或 營業執照復印件、辦事處備案登記證復印件,及團隊介紹并加蓋公章);
特別提醒:各投標人在各自投標文件中提供的有關上述所有資格的證明文件均需提供按要求截圖件或復印件并加蓋公章,否則將有可能導致其投標無效。一旦發現投標人違反上述資格要求或提供虛假文件,將取消投標或中標資格。
三、《招標文件》獲取方式、收費、獲取時間、
《收款收據》(點擊右上角“用戶中心”并打開→點擊左邊“訂單查閱”→點擊對應的“支付憑證”→打印)。
C.本招標文件收費(數據文檔下載):人民幣500元/項,概不退還。
咨詢
投標人須知與用戶需求查閱
注:
(1) 若潛在投標人在
(2)潛在投標人成功購買招標文件(在代理平臺完成招標文件下載)后,還須進行以下操作:
2.1.在中信金控采購共享平臺(以下簡稱“采購平臺”,網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