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能新能源項目集中配建辛店電廠儲能電站
項目總承包招標公告
(招標編號:HNZB2023-01-1-006 )
項目所在地區: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華能辛店發電 廠區內
1. 招標條件
新能源項目集中配建辛店電廠儲能電站項目工程已由項目審批機關批準,項目資金為企業自籌, 本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主體施工標段進行公開招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項目概況:該項目為華能山鹽光伏項目、東明馬頭鎮光伏項目、煙臺臧家莊光伏項目、高唐風電一期項目、德州丁莊光伏二期項目配套儲能在辛店電廠集中建設。廠址為辛店電廠內原#3、4機組拆除后回填平整場地。本項目計劃于 2022 年12月開工,2023 年 3月投產。
規模:100MW/200MWh。
范圍:本招標項目劃分為 1個標段,本次招標為其中的:總承包招標(辛店電廠儲能項目),包括但不限于:儲能電站設計、供貨、施工、試驗、調試、檢測、驗收及資料移交等內容。包括送出工程和涉網部分的設計、供貨、施工、試驗、調試、檢測、驗收及資料移交,及與電網、政府相關部門的關系協調等。具體包括:
勘察設計:本工程勘察設計范圍為辛店電廠儲能項目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竣工圖編制等階段的全過程勘察設計及相關服務,主要包括:全電站范圍內各設計階段相關的地質勘察、測量等勘察工作、儲能電站設備選型、主輔設備技術規范書編制、儲能電站各系統設計、集電線路設計、送出線路設計、辛店電廠220kV接入間隔設計、道路設計及附屬設施以及與廠址或廠平布置等有關的所有項目的勘察設計服務。
設備材料采購:本工程儲能電站全套設備、辛店電廠220kV接入間隔設備、送出線路設備及材料均由投標人負責提供。主要包括所有設備及材料的到貨檢驗、卸車、運輸、二次倒運、所需的備品備件、專用工具提供、相關的技術服務、設計聯絡、人員培訓、消耗品以及相關技術資料的提供等;材料、設備要求及供貨范圍主要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可行性研究報告、招標人的內部管理要求,供投標人的設計方案、施工方案、報價方案作參考。設備數量僅供參考,以經過招標人同意的最終設計為準,并滿足供電公司接入系統方案評審要求。設備型號及數量調整不引起合同價格變更。
施工范圍:施工范圍為投標人設計范圍內,儲能系統站區及送出工程的全部土建安裝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土建工作、全部設備基礎施工、全部建構筑物裝飾裝修工作及道路施工;全部設備的安裝、系統調試、驗收,直至完成達標投產。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通用資格條件
3.1.1 投標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3.1.2 投標人財務、信譽等方面應具備下列條件:
(1) 沒有處于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進入破產程序;
(2) 沒有處于行政主管部門或 系統內單位相關文件確認的禁止投標的范圍和處罰期間內;
(3) 近三年沒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沒有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或者經營異常名錄;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 )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6)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3.2 專用資格條件:
3.2.1 業績要求:
1)近三年,具有國內電站儲能建設總容量不低于1000MWh的儲能系統供貨業績并提供相關證明;
2)近三年,至少有1項國內單體項目容量不低于200MWh的獨立儲能電站項目投運業績并提供投運證明和并網檢測報告。
3.2.2資格要求:
投標人必須具有電池單體、BMS、PCS、EMS主要部件中至少兩個核心產品的研發制造能力,并提供相應證明文件。
投標人須同時具有電力行業新能源發電專業乙級及以上設計資質、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三級及以上資質、有效期內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提供資質證明文件。
投標人采用的電池必須具有第三方權威機構出具的符合GB/T 36276-2018要求的檢測報告。近兩年,儲能電芯國內供貨總容量不低于2GWh,并具有兩個及以上國內單體不小于200MWh的電站使用業績。電池廠家需提供針對本項目供貨保證函。
投標人集成系統的核心設備應具有國家認定相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型式試驗報告或檢測報告等證書。PCS須采用單級三電平分散式模塊化設計,500kW>單臺功率等級≥180kW。
投標人須保證在本項目中所采用的電站儲能系統或電芯、電池簇、PCS等主要部件未發生過因質量問題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并提供承諾書。
3.3 本項目接受聯合體投標。若為聯合體投標,投標人須以儲能系統集成商為牽頭人。聯合體各成員須簽訂聯合體協議書,聯合體各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單獨參與本項目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本項目中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