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徐大堡核電廠3、4號機組輔助鍋爐設備采購已審批,資金來源已落實。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 招標編號
2.2 招標項目名稱
徐大堡核電廠3、4號機組輔助鍋爐設備采購
2.3 招標項目概括
遼寧徐大堡核電站位于遼寧省葫蘆島市轄興城市海濱鄉徐大堡村南側海岸邊,東臨遼東海,地理坐標為東經1203205~1203412,北緯402001~402144。廠址東北距海濱鄉約5km(直線距離,下同),距興城市約32km,距葫蘆島市約46km,距離沈陽市約292km,東距營口約146km,西局綏中縣城約18km,距東辛莊鎮約8km,距劉臺子鄉約5km,西南據秦皇島市約94km,東南距紅沿河核電站約103km。
2.4 招標范圍
設備名稱:輔助鍋爐設備 設備數量:2套輔助電鍋爐設備(蒸發量45t/h)
關于設備的技術規格要求 安全等級NC,質保等級為QNC,其他需滿足規格書要求
2.5 交貨地點
DDP至徐大堡核電廠3、4號機組現場指定地點
2.6 交貨期
2.7 質量標準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本次招標投標人應滿足以下要求:
3.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合法經營權力,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有資格和能力完成本招標貨物供貨及相關服務。
3.2 投標人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3.3 投標人必須具有履行合同所必要的財務、技術、設計和制造/采購能力,并滿足下列要求:
3.3.1 鍋爐本體制造方需具有在效期內的特種設備制造(或生產)許可證(鍋爐)B級或B級以上資質和特種設備制造(或生產)許可證(壓力容器)資質。若被代理制造商為進口設備,則應同樣獲得國內發放的以上資質。
3.3.2 投標人應具備經第三方認證且在有效期內的質量管理體系證書。
3.3.3 投標人不得處于破產、停業、財產被接收或凍結等任何不利于合同目的實現的情形。
3.3.4 投標人投標的產品中如有進口的產品和服務,必須獲得出口許可證書或輸出國政府主管當局頒發或批準的出口許可文件,或者不需出口許可或出口文件的聲明。如果在投標時未能取得出口許可,投標人應提交其能夠從有關政府當局取得許可文件的承諾。針對上述要求,投標人如在投標文件商務標中提供能夠取得出口許可的承諾可自擬格式,或按照投標商務文件格式-附件11-出口許可承諾函格式提供。
3.4 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3.5 接受代理商投標。代理商投標的必須取得制造商出具的銷售授權文件。針對上述要求,投標人須按照投標商務文件格式-附件4-貿易(代理)公司關于資格的聲明函。
3.6 一個制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設備,僅能委托一個代理商參加投標,否則相關投標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