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根據《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佛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標投訴處理及標后監管工作的通知》(佛建〔2019〕115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投訴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內提交書面投訴,質疑、投訴應一次性針對所有中標候選人提出。 提起投訴的,應當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七部委第11號令)及《佛山市 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佛發改招〔2013〕14號)的規定提交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