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投標人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為非法人組織。
2.2 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
2.3 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被責令停業或破產狀態的;財產被重組、接管、查封、扣押或凍結的;
(2)被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或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湖北有限公司或者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暫停或者取消投標資格的;
(3)在最近三年內被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或被司法機關判定存在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的;
(4)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5)投標文件中存在偽造或虛假資料的。
2.4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包或者未劃分標包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2.5 投標人須提供2019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承接的類似項目(類似項目是指:彩光模塊、合分波器、無源或半有源波分、光纖倍增器、無源或半有源彩光設備、光復用器等同類項目)的合同至少1個且單個合同金額不低于500萬元。
(1)須提供業績證明材料:單項合同提供合同關鍵頁掃描件(關鍵頁至少包括首頁、標的頁、金額頁、簽字蓋章頁、時間頁)以及與合同匹配的發票掃描件;框架合同除提供合同關鍵頁掃描件外還須提供對應的采購訂單/結算訂單等結算材料,以及與結算材料匹配的發票掃描件。
(2)時間以合同簽訂時間或合同中體現的執行時間為準,金額以有效發票累計金額為準。
(3)須提供合同相對方聯系人及聯系電話,合同原件備查,未能區分為類似項目的業績不納入評審范圍。
2.6 投標人須為產品的原生產廠商,不接受代理商投標。原廠商要求如下:投標人需提供詳細生產地址和有效的廠房租賃證明或產權證明,以便招標人后期現場實地考察,若發現提供的證明材料與實際不符,則認為不具備波分復用設備自主研發及生產能力,將取消中標資格。
2.7 投標人須提供2019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所投產品第三方檢測機構(至少具有CMA或CNAS認證)出具投標產品的檢測報告,報告中至少包含以下測試項目:彩光光模塊的發送光功率、接收靈敏度、過載點、中心波長和偏移,合分波器成對通道插損,CPRI多種業務類型支持能力,半有源系統網管及倒換測試能力。測試報告中須包含的產品及檢測項目詳見附件表格。須提供相應報告掃描件,原件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