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中國電力國際有限公司
立項情況:已立項
項目資金來源:自籌資金
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進行公開招標。
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 項目概況
項目地點:哈薩克斯坦共和國
建設規模:哈薩克斯坦阿爾卡雷克 50MW 風電項目位于哈薩克斯坦科斯塔奈 州南部的阿爾卡雷克市,距離州府科斯塔奈市 460 公里,距離首都阿斯塔納市以 西約 550 公里,總裝機規模 50MW。
項目整體進度:總工期 21 個月,且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工程竣工、 通過驗收并移交。
2.2 招標范圍
序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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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段名 稱 |
招標范圍 |
工期要求 |
文件價 格 (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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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薩克 斯坦阿 爾卡雷 克 50MW 風電項 目 EPC 總承包 |
哈薩克斯坦阿爾 卡雷克 50MW 風 電項目的開工前 前期工作、設 計、施工、設備 采購(含招標 方指定的設備, 詳見報價清 單)、監造、運 輸、交付、安 裝、調試、試運 行、移交、直至 |
本工程不晚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完成開工前前期 工作,不晚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取得科斯塔奈州 建筑和施工控制部 (Department of State Architectural and Construction Control) 頒發的調試驗收證書 (Commissioning Act/АКТ ПРИЕМКИ ОБЪЕКТА В |
1000 |
序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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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段名 稱 |
招標范圍 |
工期要求 |
文件價 格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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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驗收以及相 關技術服務包括 但不限于技術聯 絡、培訓等全部 工作內容。 |
ЭКСПЛУАТАЦИЮ) 。 總工期 21 個月,且不晚 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 成工程竣工、通過驗收并 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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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為參考參數和數量,具體參數、數量及招標范圍以招標文件為準。
3.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基本要求:
(1)投標人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資格;投標人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哈薩 克斯坦共和國或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有正常貿易往來的國 家或地區注冊的獨立企業法人或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境外企業在哈薩克斯坦共和 國的分公司,且通過 MemberCheck 合規審查,投標人未被列入制裁清單。
(2)若投標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獨立企業法人,則投標人經營狀況良好, 具有良好的資信和信用(以“信用中國 ”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網站 查詢為準, 沒有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沒有處于會導致中標后無法履行合 同的被責令停產停業、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若投標人為哈薩克斯坦共 和國或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有正常貿易往來的國家或地區 注冊的獨立企業法人或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境外企業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分公 司,需提供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良好資信的相關證明文件或承諾函。
(3)投標人近 36 個月內(自投標截止日起往前推算)不存在騙取中標、嚴重 違約及因自身的責任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
(4)投標人應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通過第三方認證審核,并獲得認 證證書。
(5)投標人未被列入供應商涉案“ 黑名 單 ”。
(6)投標人沒有處于中國電力國際有限公司相關文件確認的禁止投標的范 圍和處罰期內。
(7)投標人近 18 個月內(自投標截止日起往前推算)不存在較大及以上生產 安全責任事故。
3.2 專項資格要求:
1、接受聯合體投標
若為聯合體投標,聯合體牽頭方及其成員方均需滿足 3.1 基本要求
(1)聯合體成員單位應自行明確牽頭方,聯合體牽頭方必須是中華人民共 和國獨立企業法人,且必須為設計或施工單位。聯合體成員數量不超過 3 家,應 提交聯合體協議及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明確哈薩克斯坦阿爾卡雷克 50MW 風電項目《項目協調協議》、《離岸設備供貨合同》、《施工合同》的簽約主體, 聯合體牽頭方在投標文件中的所有承諾代表了聯合體各方,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 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
(2)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本項目的,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參加或者與其他 投標人另外組成聯合體參加本項目的招標活動;
(3)聯合體牽頭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授權代表負責簽署本次投標文件 相關資料;
若非聯合體投標,則投標人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獨立企業法人且需滿足以 下對聯合體牽頭方及成員方的所有要求。
2、若聯合體牽頭方為設計單位,則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建設行政主 管部門頒發的電力行業工程設計甲級及以上資質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建 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甲級及以上資質;且至少一家成員方應具有中華 人民共和國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且應具 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具有哈薩克斯坦施工安裝一級資質。
3、若聯合體牽頭方為施工單位,則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建設行政主 管部門頒發的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且應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至少有一家成員方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電力行業 工程設計甲級及以上資質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 工程勘察甲級及以上資質。
4、聯合體牽頭方應具有近 5 年內(自投標截止日起往前推算,以竣工驗收 時間為準),完成至少 2 個獨立完成的 50MW 及以上風電工程的 EPC 總承包業績,
需提供合同復印件(包括合同首頁、承包范圍、簽字頁) 及竣工證明(包括工程 接收證書或工程竣工驗收證書或其他有效證明資料)。
5、聯合體牽頭方和成員方應具有近 5 年內(自投標截止日起往前推算,以竣 工驗收時間為準)完成至少 2 個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電力項目 EPC 總承包 業績(包含承擔整個工程的設計、采購或施工之中的一項主要工作的聯合體業 績),需提供合同復印件(包括合同首頁、承包范圍、簽字頁) 及竣工證明(包 括工程接收證書或工程竣工驗收證書或其他有效證明資料)。
6、聯合體牽頭方和成員方應具有近 5 年內(自投標截止日起往前推算,以完 工時間為準)完成至少 2 個及以上哈薩克斯坦或中亞區域電力項目技術咨詢或設 計或總承包服務業績,需提供合同復印件(包括合同首頁、承包范圍、簽字頁) 及完工相關證明資料。并熟悉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工程建設要求。
7、聯合體牽頭方應派項目經理,且必須具有國家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質 且具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 證),且具有至少 2 個及以上 50MW 風電項目 管理業績,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8、聯合體牽頭方應派項目安全管理人員,且應具有有效的安全資格證書。
9、聯合體成員應有一方是(1)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境內企業,或(2)哈薩 克斯坦共和國境外企業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分公司,或(3)在哈薩克斯坦共 和國擁有分公司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境外企業;并且該等哈國企業或哈薩克斯坦 共和國境外企業或其分公司應作為施工合同的簽約主體。如投標人不滿足本條件, 應承諾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在哈薩克斯坦設立分公司,承諾函需由具有中華 人民共和國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成員方 出具。
且聯合體成員方或其分公司須具有哈薩克斯坦施工安裝一級及以上資質,需 提供該公司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等證明材料。如投標人不滿足本條件, 該聯合體 成員方應承諾其分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前獲得哈薩克斯坦施工安裝一級及以 上資質,承諾函需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電力工程 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成員方出具(詳見第五章投標文件格式)。
10、簽署設備供貨合同的聯合體成員方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獨立企業法人, 可與聯合體牽頭方為同一家公司,如不為同一家公司則應滿足以下條件:
(1)如簽署方與聯合體牽頭方存在控股關系的,則需滿足 3.1 基本要求, 需提供存在控股的證明材料,且該簽署方或聯合體牽頭方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電力行業工程設計甲級及以上資質并具有中華人 民共和國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甲級及以上資質,滿足 3.2 專項 資格要求 6、7 中的同等要求。
(2)如簽署方與聯合體牽頭方不存在控股關系的,則除需滿足 3.1 基本要 求外,該簽署方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電力行業工 程設計甲級及以上資質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 程勘察甲級及以上資質,滿足 3.2 專項資格要求 6、7 中的同等要求。
4.招標文件的獲取
4.1 招標文件發售方式
本項目實行在線售賣招標文件。
4.2 招標文件發售時間
2024 年 4 月 19 日至 2024 年 4 月 25 日全天(北京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