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標條件
本廣東公司海門電廠5、6號機組2×1000MW擴建項目海域排水箱涵工程已由項目審批機關批準,項目資金為企業自籌,本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進行公開招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 建設地點: 廣東省,汕頭市
2.2 規 模: 本期建設2臺1000MW超超臨界一次再熱燃煤發電機組,建設場地利用海門電廠現有預留用地,同步建設脫硫及脫硝裝置。
2.3 標段劃分: 廣東公司海門電廠5、6號機組2×1000MW擴建項目海域排水箱涵工程標段包1
2.4 施工地點: 廣東省,汕頭市電廠廠區
2.5 計劃工期: 本工程里程碑計劃工期26+2個月,2024年8月開工,第一臺機組預計2026年10月底投產,第二臺機組預計2026年12月底投產。
2.6 招標范圍:采購范圍包括擴建工程海域435米排水箱涵施工,具體包括排水箱涵的結構制作、運輸、安裝等工作。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通用資格條件
(1)投標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投標人財務、信譽等方面應具備下列條件:
(1)沒有處于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進入破產程序;
(2)沒有處于行政主管部門系統內單位相關文件確認的禁止投標的范圍和處罰期間內;
(3)在信用中國網站近三年沒有串通投標或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處罰記錄,沒有經鑒定部門認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6)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3.2 專用資格條件
(1)投標人應具備國家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及以上(提供資格證書掃描件);且同時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且在有效期內(提供資格證書掃描件)。
(2)投標人自2014年01月01日至今(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至少具有1項合同總價不小于10000萬元的海域施工項目(其中海域箱涵、暗涵、沉管隧道造價不少于5000萬元)工程合同業績,需附合同業績復印件(至少包括合同首頁、工作內容頁、簽字蓋章頁)業績證明材料,并同時提供結算增值稅發票或階段性收付款發票(事業單位可提供撥款憑證),否則該業績按無效業績處理。
(3)投標人擬派的主要管理人員應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1)擬派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技術負責人須為投標人在職正式職工(提供投標人為其繳納社保的證明材料等相關文件)
(2)擬派項目經理須取得住建部頒發的一級注冊建造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注冊證書,且注冊于投標人所在單位(提供有效的電子注冊證書掃描件,需提供擬派項目經理在個人簽名處手寫本人簽名的電子證書,未手寫簽名或與簽名圖像筆跡不一致的,該電子證書無效);
(3)擬派項目經理具有省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類)(提供資格證書掃描件);
(4)擬派項目經理須至少具有1項海域箱涵(暗涵、沉管隧道)工程施工項目經理或項目副經理業績。(需提供合同掃描件、任職文件或相關證明材料);
(5)擬派項目經理不能同時兼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項目經理且未經業主同意不得更換(投標人提供承諾函,格式附后)。
(4)本工程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5)分包內容要求:
1.主體工程不允許分包;非主體工程允許合法分包,分包計劃(分包單位資質、業績、負責人等資料,工作人員資格條件等)須報監理人審核,經發包人同意,合同報監理人、發包人備案。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資質要求:專業工程分包需具備相應的專業工程承擔資質,資質等級由發包人(項目單位)審定。
2.分包不得超過中標合同價的30%(承諾函自擬)。
4. 招標文件的獲取
獲取時間:從2024年12月08日09時00分起至2024年12月15日17時00分止。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 建設地點: 廣東省,汕頭市
2.2 規 模: 本期建設2臺1000MW超超臨界一次再熱燃煤發電機組,建設場地利用海門電廠現有預留用地,同步建設脫硫及脫硝裝置。
2.3 標段劃分: 廣東公司海門電廠5、6號機組2×1000MW擴建項目海域排水箱涵工程標段包1
2.4 施工地點: 廣東省,汕頭市電廠廠區
2.5 計劃工期: 本工程里程碑計劃工期26+2個月,2024年8月開工,第一臺機組預計2026年10月底投產,第二臺機組預計2026年12月底投產。
2.6 招標范圍:采購范圍包括擴建工程海域435米排水箱涵施工,具體包括排水箱涵的結構制作、運輸、安裝等工作。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通用資格條件
(1)投標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投標人財務、信譽等方面應具備下列條件:
(1)沒有處于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進入破產程序;
(2)沒有處于行政主管部門系統內單位相關文件確認的禁止投標的范圍和處罰期間內;
(3)在信用中國網站近三年沒有串通投標或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處罰記錄,沒有經鑒定部門認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6)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3.2 專用資格條件
(1)投標人應具備國家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及以上(提供資格證書掃描件);且同時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且在有效期內(提供資格證書掃描件)。
(2)投標人自2014年01月01日至今(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至少具有1項合同總價不小于10000萬元的海域施工項目(其中海域箱涵、暗涵、沉管隧道造價不少于5000萬元)工程合同業績,需附合同業績復印件(至少包括合同首頁、工作內容頁、簽字蓋章頁)業績證明材料,并同時提供結算增值稅發票或階段性收付款發票(事業單位可提供撥款憑證),否則該業績按無效業績處理。
(3)投標人擬派的主要管理人員應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1)擬派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技術負責人須為投標人在職正式職工(提供投標人為其繳納社保的證明材料等相關文件)
(2)擬派項目經理須取得住建部頒發的一級注冊建造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注冊證書,且注冊于投標人所在單位(提供有效的電子注冊證書掃描件,需提供擬派項目經理在個人簽名處手寫本人簽名的電子證書,未手寫簽名或與簽名圖像筆跡不一致的,該電子證書無效);
(3)擬派項目經理具有省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類)(提供資格證書掃描件);
(4)擬派項目經理須至少具有1項海域箱涵(暗涵、沉管隧道)工程施工項目經理或項目副經理業績。(需提供合同掃描件、任職文件或相關證明材料);
(5)擬派項目經理不能同時兼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項目經理且未經業主同意不得更換(投標人提供承諾函,格式附后)。
(4)本工程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5)分包內容要求:
1.主體工程不允許分包;非主體工程允許合法分包,分包計劃(分包單位資質、業績、負責人等資料,工作人員資格條件等)須報監理人審核,經發包人同意,合同報監理人、發包人備案。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資質要求:專業工程分包需具備相應的專業工程承擔資質,資質等級由發包人(項目單位)審定。
2.分包不得超過中標合同價的30%(承諾函自擬)。
4. 招標文件的獲取
獲取時間:從2024年12月08日09時00分起至2024年12月15日17時0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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