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電廠鞍山海城市生態治理+光伏發電(一期11.825MW)項目EPC總承包工程已由項目審批機關批準,項目資金為企業自籌,本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進行公開招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 建設地點: 遼寧省鞍山市海城市
2.2 規 模: 遼寧分公司營口電廠鞍山海城市生態治理+光伏發電項目(一期11.825MW)位于遼寧省鞍山市海城市境內,本項目交流側容量11.825MW,直流側容量13.0962MW,分為一個交流側容量5.9MW子項目(直流側容量6.502675MW)和一個交流側容量5.925MW子項目(直流側容量6.593525MW)。
2.3 標段劃分: 遼寧分公司營口電廠鞍山海城市生態治理+光伏發電(一期11.825MW)項目EPC總承包工程標段包1
2.4 施工地點: 遼寧省
2.5 計劃工期: 274日歷天;計劃開工日期:2025年4月1日;全容量并網發電日期:2025年12月31日
2.6 招標范圍:
2.6.1不包含在本標段范圍內的工作內容如下:
可研報告及審查、接入系統可研報告及審查、工程造價咨詢咨詢、主體工程監理、工程質量檢測、開閉站出口至公網T接點送出線路建設、已簽訂《租地協議》的光伏場區租地以及按照《發布集團公司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相關技術支持服務項目談判結果(物采聯〔2022〕75號)》表述的設備監造、現場性能測試驗收、光伏電站設備調試和升壓站電氣調試專項監督檢查、智慧基建系統、調試數據質量監督、不包含在本標段范圍。上述工作內容雖不包含在本標段范圍內,但投標方應給與招標方必要的配合以完成上述工作內容。
2.6.2本標段工程范圍如下:
除第2.6.1項“不包含在本標段范圍內的工作內容”之外的,需要按照國家、國家部委、地方政府、政府行政機構、行業、集團、國家電網相關法律、法律、制度、標準、規范、導則、典設、通知、批復、審查意見要求為完成整體工程竣工投產的全部工作包含在本標段范圍內,包含但不限于:
投標方負責項目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竣工圖編制等全過程的勘察、設計任務,按照國家、電力行業和集團有關標準和內容深度要求完成設計工作(含評審)。投標方要參與并制定該項目設計創國優規劃及實施方案(如有),滿足招標人工程報批、施工準備、施工、調試與竣工驗收、審計的全面要求。
投標方負責為完成項目的整體工程物資采購、建筑安裝工程、試運行直至通過竣工驗收,交付生產;投標方負責環保、水保、安全、節能、地災、壓礦、職業衛生、消防、檔案等所涉及的報告編制、評審、批復(備案)工作;投標方負責按照電網接入意見開展電網接入系統物資采購、建筑安裝工程及委托第三方開展網絡安全、等保測評等涉網報告的編制、評審、批復(備案)工作及與項目并網驗收相關的全部工作;投標方負責購買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并按照國家、電力行業和華能集團相關規定投標;投標方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和《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切實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由于農民工工資拖欠導致等問題產生的民事糾紛,其責任由投標方承擔。
即便在“招標范圍”及“招標工程量清單”內沒有載明,但是需要按照國家、國家部委、地方政府、政府行政機構、行業、集團、國家電網相關法律、法律、制度、標準、規范、導則、典設、通知、批復、審查意見要求為完成整體工程竣工投產的所需開展的工作,則納入投標方的負責范圍;凡是“本招標范圍”內由投標方負責的事宜,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投標方承擔。
2.6.3價格調整約定如下:
(1)本次招標為預招標,“第五章工程量清單”是可研階段對工程量的預估形成的模擬工程量清單,實際施工內容以經審查的施工圖為依據,投標方綜合考慮給定的招標范圍、工程量清單、技術規范和要求并充分考慮價格風險后對模擬工程量清單進行報價形成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作為合同結算的依據。
(2)除項目直流側容量變化外,由于工程量清單增項、缺項、工程量偏差引起工程量增減的,合同價格不作調整;直流側容量變化時,若投標方實際完成的總直流側容量超出12.9467MW,則超出的容量不予價格調整,若投標方實際完成的直流側總容量未超出12.9467MW,則按照已標價工程量清單計算出的直流側容量單位合同價乘以實際完成的直流側容量作為合同結算價。
(3)本次招標為預招標,集團公司尚未對項目的靜態投資進行批復,為確保項目工程造價不突破集團公司批復的項目靜態投資,最終合同結算價應不超出集團公司批復的項目靜態投資扣除招標方發生的費用后的項目靜態投資(招標方發生的費用以項目竣工結算報告中載明的數額為準),若合同結算價超出,招標方有權對最終合同結算價進行調整,直至不超出集團公司批復的項目靜態投資扣除招標方發生的費用后的項目靜態投資。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通用資格條件
3.1.1投標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2)投標人財務、信譽等方面應具備下列條件:
(1)沒有處于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進入破產程序;
(2)沒有處于行政主管部門或系統內單位相關文件確認的禁止投標的范圍和處罰期內;
(3)在信用中國網站近三年沒有串通投標或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處罰記錄,沒有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6)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中同時投標。
3.2 專用資格條件
3.2.1施工資質要求:投標人具備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具備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3.2.2設計資質要求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
(1)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甲級;
(2)工程設計電力行業乙級及以上資質;
(3)工程設計電力行業(新能源發電)專業乙級資質。
3.2.3施工業績要求:2014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投標人具備至少1個裝機容量不小于10MW(直流側容量)的光伏發電項目施工業績,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提供合同業績掃描件,須包含合同首頁、業績內容證明頁、簽字蓋章頁等內容,并同時提供結算增值稅發票或階段性收付款發票(事業單位可提供撥款憑證),否則該業績按無效業績處理)。
3.2.4設計業績要求:2014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投標人具備至少1個裝機容量不小于10MW(直流側容量)的光伏發電項目設計業績,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提供合同業績掃描件,須包含合同首頁、業績內容證明頁、簽字蓋章頁等內容,并同時提供結算增值稅發票或階段性收付款發票(事業單位可提供撥款憑證),否則該業績按無效業績處理)。
3.2.5聯合體投標:本項目接受聯合體投標,聯合體牽頭人應為施工單位,同時滿足下列要求:聯合體投標由不超過2家獨立法人組成;聯合體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標段中投標;投標人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應簽訂聯合體協議書,明確各成員單位承包范圍、職責分工;牽頭人全權代表聯合體參加投標和簽署文件。
4. 招標文件的獲取
獲取時間:從2024年11月19日09時00分起至2024年11月26日17時0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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