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光伏發電項目坑塘20MW光伏場區主體工程施工招標【重新招標】已由項目審批機關批準,項目資金為企業自籌,本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進行公開招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 建設地點: 河北省
2.2 規 模: 20MW
2.3 標段劃分: 昌黎光伏發電項目坑塘20MW光伏場區主體工程施工招標標段包1
2.4 施工地點: 河北省秦皇島市昌黎縣荒佃莊鎮
2.5 計劃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2024年10月25日。計劃竣工日期:2025年1月30日。工期總日歷天數:98天。工期總日歷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準。不因工期調整而增加施工費用
2.6 招標范圍: 昌黎光伏發電項目坑塘20MW光伏場區主體工程的建筑、安裝、調試工程施工,包括:場區交通工程、光伏支架基礎、逆變器基礎、箱變基礎、鐵塔基礎、支架與組件安裝、逆變器安裝、箱變安裝、鐵塔組立、架空線路掛線、地埋電纜敷設、接地工程、場區內環水保及土地復墾工程、安全與職業衛生設施工程、圍欄工程等工程施工。
本標工程范圍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坑塘光伏支架樁基礎、逆變器樁基礎、箱變樁基礎、進場道路、場內道路、圍欄土建施工、包括土方開挖、土方回填、混凝土澆筑、砌體工程、場地平整、安裝預埋件的埋設等所有土建工程。
(2)組件、支架、35kV箱式變電站、逆變器等全場電氣設備安裝、全場電力電纜、控制電纜及光纜等敷設(此項中包含安裝及相關的電纜溝開挖及回填)。
(3)設備防雷接地及全部接地裝置工程,提供滿足規范及地方管理部門要求的防雷接地測試報告。
(4)完成本工程光伏場區電氣設備和場區電纜線路及光纜線路的電氣交接試驗,并提供當地供電部門認可的交接試驗報告。
(5)與埋設件有關的安裝工程。
(6)按照公司建設項目檔案驗收標準、公司建設項目檔案驗收實施細則等管理辦法開展項目全過程檔案收集、整理、歸檔工作,并配合建設單位完成檔案驗收工作。
(7)集電線路鐵塔(含附件)采購及基礎施工、鐵塔組立(防鳥刺、不銹鋼標識牌、警示牌、相序牌制作安裝,參考國家電力標準圖集),場內架空導線架設、光纜架設、接地線架設;地埋集電線路的電纜溝開挖、電纜敷設、電纜溝回填、光纜敷設(電纜由甲方采購,電纜頭、光纜等工程所需所有附件由乙方采購及施工制作);箱式變電站安裝、調試、試驗,箱變高低壓電纜及光纜敷設(電纜由甲方采購,電纜頭、光纜等工程所需所有附件由乙方采購及施工制作),電纜防火封堵及防火涂料、場內集電線路及箱變光纜熔接,箱變高壓側電纜溝挖填和電纜標示及電纜標樁采購、埋設以及電纜井施工;集電線路至升壓站內開關柜間電纜溝挖填、電纜及光纜敷設(電纜由甲方采購,光纜和電纜頭等工程所需所有附件由乙方采購)、接線(含站內高壓開關柜進線的電纜接頭)、試驗、調試、電纜標示,電纜標樁采購、埋設以及電纜井施工;集電線路永久占地由施工單位負責辦理征占手續,施工過程中永久占地所有民事協調(對政府、對企業、對村民)及費用由施工單位負責,永久占地、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用由甲方承擔;臨時占用征地、青苗和附著物補償及施工過程中所有民事協調(對政府、對企業、對村民)由施工單位負責,且費用包括在投標報價中;
(8)光伏場區長期租用征地由施工單位負責辦理征占手續,施工過程中所有民事協調(對政府、對企業、對村民)及費用由施工單位負責,長期租用征地、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用由甲方承擔;臨時占用征地的青苗和附著物補償及施工過程中所有民事協調(對政府、對企業、對村民)由施工單位負責,且費用包括在投標報價中;
(9)負責甲供設備、材料等卸貨、保管、轉運、車輛牽引、移交等工作,費用包含在投標報價合價之中。負責道路、線路、棄渣場等施工時發生的土石料滑坡占地及青苗補償等;乙方負責棄土場的占地辦理及費用補償;所有施工用地的地上附著物(樹木砍伐或莊稼)清理、原始地貌恢復、綠化、棄土棄渣及排污處理等工作由乙方負責,且費用包括在投標報價合價之中。
(10)施工用水工程,光伏場區施工期間施工用水由投標人自行考慮解決,滿足施工用水和生活用水標準,且保證用水合規。
(11)施工臨時用電由承包人自行解決,如需要架設線路,用完自行恢復原貌,所有費用包含在投標報價合價之中。
(12)施工過程中所有民事協調(對政府、對企業、對村民);
(13)完成建設單位為整體項目創優、達標投產、竣工驗收、水保驗收、環保驗收、職業衛生、電力監檢等專項驗收、審計以及其他要求配合的全部工作。
除招標人供應的主設備(包含光伏組件、光伏支架、逆變器、箱變、電纜等)外,承包人提供本工程所有設備及材料的采購、運輸、安裝、調試、質保等全部服務工作,投標人采購的設備材料需得到招標方的認可,詳見工程量清單。開工手續辦理,所有乙供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包括備品備件、專用工具)、制造、催交、運輸、倉儲保管,建筑安裝工程,場內道路、集電線路(電纜線路)、施工電源、供水工程、辦公和生活設施及臨建建設,調試、運轉,移交生產。保險、質量監督、售后服務、人員培訓、竣工驗收、相關并網所需手續的辦理、工程質保期內的服務、消缺等全過程工作,并按照工期要求和合同規定達到標準,在滿足合同其它責任和義務的同時符合相關達標驗收的要求。
(14)施工過程中與當地政府、當地村民及關聯企業的民事協調、臨時性及措施性補償等工作,施工臨時用地征用、施工場地原始地貌恢復、綠化、棄土棄渣處理。本標合同內容。
其他范圍:(1)與項目施工有關的許可文件辦理(包括但不限于如地方施工備案手續、施工許可證、勞動安全與職業健康及環境保護許可手續等)。(2)光伏場區所有的單項驗收及并網驗收手續。(3)投標方未在投標文件中提出異議,在合同最終執行中必須發生的費用,視同已含在總價中由承包商承擔。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通用資格條件
3.1.1 投標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3.1.2 投標人財務、信譽等方面應具備下列條件:
(1) 沒有處于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進入破產程序;
(2) 沒有處于行政主管部門或系統內單位相關文件確認的禁止投標的范圍和處罰期間內;
(3) 在信用中國網站近三年沒有串通投標或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處罰記錄,沒有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或者經營異常名錄;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6)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3.2 專用資格條件:
3.2.1 投標人應具備國家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及以上資質,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且在有效期內,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三級及以上資質。
3.2.3 投標人自 2019年1月1日至今,具有20MW及以上光伏發電工程施工業績。(合同至少包括反映合同內容頁以及簽字蓋章頁)業績證明材料,并同時提供結算增值稅發票(或階段性收付款發票),否則該業績按無效業績處理。
3.2.4 投標人擬派項目經理須取得建設部頒發的壹級注冊建造師(機電工程或建筑工程或水利水電專業)資格證書和省級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類),并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證書證明;同時必須為投標公司的在職正式員工,并提供完整的證明材料;近 5 年(2019年1月1日至今)以項目經理身份完成過1項及以上光伏項目工程業績,須附公司任命文件復印件、或合同復印件或掃描件(如果能證明),否則按無效業績處理。
3.2.5 本次招標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聯合體或代理參與投標。
4. 招標文件的獲取
獲取時間:從2024年09月25日09時00分起至2024年10月02日17時0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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