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孜州委組織部公開轉讓公務車輛川V00061 |
標的名稱 | 中共甘孜州委組織部公開轉讓公務車輛川V00061 | ||
---|---|---|---|
項目編碼 | GR2024SC1001680 | 轉讓底價 | 3.32 萬元 |
價格說明 | ——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4-06-07 |
是否聯合轉讓 | 否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4-06-14 |
是否允許聯合受讓 | 否 | 是否涉及優先權 | 不涉及 |
標的基本信息 | ||||||||||||||
---|---|---|---|---|---|---|---|---|---|---|---|---|---|---|
標的資產概況 |
一、詳見車輛信息表
二、該項目采取動態報價方式,限時報價期為公告期,延時報價期開始時間為公告截止日當日17:00,延時報價期為120秒。加價幅度均為0.05萬元,意向投資方在公告期內報名成功后即可參與報價。 三、看車 四、看車 名稱:中共甘孜州委組織部--> |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其他組織 | ||||||||||||
報名提交材料 | 根據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內提供相應報名材料 | |||||||||||||
重大事項及其他披露內容 |
一、標的物知曉情況
1、本次轉讓標的為中共甘孜州委組織部所持有的公務車輛川V00061,意向受讓方應通過向轉讓方咨詢、查看相關資料、現場實物查勘等方式核實車輛的實際狀況和有可能存在的風險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轉讓標的物結構、權證過戶情況、保險購買情況、轉讓標的物接收等方面所存在的風險)。若意向受讓方在西南聯交所報名后,則視為充分知曉并認可轉讓標的物可能存在的所有風險及瑕疵,同意按照標的物現狀受讓。因此,意向受讓方受讓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特別提示:1.由于車輛停放一定時間可能存在車胎漏氣、油料不足和電瓶以及其它可能存在的部件及備品損壞、缺失、部分零部件老化,發動機存在維修等情況;2.本次轉讓車輛保險于2024年3月已到期;3.若競買成交后,受讓方不得以以上事項為理由要求退換交易標的,成交價款和交易服務費不作調整。4.如果本次轉讓車輛交易成功后,轉讓方將負責配合受讓方辦理車輛過戶等相關手續,因轉讓方原因,導致本次轉讓車輛無法過戶的,轉讓方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2、本次轉讓標的不存在抵押、擔保、租賃等情形,按現場展示的狀況及狀態轉讓和交接,轉讓方對標的所作出的說明及相關資料均是對標的所作的參考性說明,不作為轉讓方對標的品質的任何擔保,也不作為標的物現狀的法律依據和標的移交的憑據。
&3、本次轉讓的標的雖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的評估,但車輛參數(如行駛里程、發動機容量等)數據可能有誤,僅供參考。
二、交接方式
受讓車輛按現狀實行整車交接,以受讓方支付全部交易價款且經雙方簽字確認的交接清單視為雙方交接完畢。
三、所有權轉移、安全責任及風險承擔
受讓標的物交接完畢,標的物所有權由轉讓方轉移到受讓方。轉讓方應協助受讓方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受讓標的物交接前,標的物安全責任及風險由轉讓方承擔;受讓標的物交接后,標的物安全責任及風險由受讓方承擔。
四、過戶登記
轉、受雙方應當共同配合,待受讓方支付完全部交易價款后,在收到西南聯合產權交易所出具的交易憑證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轉讓標的的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五、相關費用承擔
1、本次轉讓標的的過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受讓方應自行查詢了解車輛過戶政策并承擔車輛檢測、保險、二手車交易稅費、過戶等相關費用,成交后,受讓方不能以此為由拒不按時足額支付成交價款、進行資產交接。
2、如存在車輛年檢或交強險過期導致不能辦理過戶的,由受讓方負責辦理年檢并承擔相關費用;
3、本次車輛轉讓并交付前與轉讓車輛有關的債權、債務、經濟糾紛、闖紅燈、交通違章、事故等均由轉讓方負責處理;六、轉讓并交付后與轉讓車輛有關的債權、債務、經濟糾紛、闖紅燈、交通違章、事故、營運費、運管費等的一切費用由受讓方負責。
七、轉讓方在收到全部交易價款后5個工作日內按國家相關規定向受讓方開具相應票據。 八、其他事項詳見《產權交易合同》等。 |
|||||||||||||
企業管理層是否參與受讓 | 不參與 | |||||||||||||
保證金條款 | 交納金額 | 1 萬元 | ||||||||||||
保證金說明 | —— | |||||||||||||
交納截止時間 | 2024-06-14 16:00:00 | |||||||||||||
交納注意事項 | 交納資金以到達指定賬戶為準,交納方式:轉帳支票、電匯、網銀等。 | |||||||||||||
保證金處置方式 |
一、確認受讓方后保證金處置
意向受讓方經本所確認為受讓方后,交納的交易保證金首先沖抵其應向本所支付的服務費用;若有余額,在簽署產權交易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轉為交易價款。其他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全額、原渠道、無息退還。
二、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
1.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轉讓方或交易所損失的;
2.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通過參與交易獲取轉讓方或交易相關方的商業機密,侵害轉讓方或交易相關方合法權益的;
3.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或交易所交易規則,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讓方被確認投資資格后,單方退出交易,拒絕參加后續競買程序的;
5.意向受讓方被確認為受讓方后,明確表示放棄受讓或拒絕簽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給轉讓方或本所造成損失的;
7.意向受讓方經本所確認為受讓方后,受讓方未按約定時限簽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簽訂后,受讓方未按約定支付交易價款;
9.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違反其在參與交易過程中做出的承諾的;
10.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時,因意向受讓方自身原因而無法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
11.其他依據交易所交易規則或法律規定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經轉讓方書面告知,本所依據本公告在交易保證金中扣除受讓方和轉讓方應支付的服務費用,若有余額,將余額劃轉至轉讓方的指定賬戶。 四、保證金的處置,不影響守約方有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違約方責任。 |
|||||||||||||
披露附件 |
|
|||||||||||||
掛牌信息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個工作日 | |||||||||||||
無合格意向受讓方 | 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讓方 | 動態報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