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各標段的資格要求 | 標段名稱(標段號) | 簡要技術指標 | 對投標企業要求 |
施工一標段(S101LMGZSG-1) | 本標段分為3段第一段起點位于禹城張莊,終點位于禹城平原界,起點樁號為K63+554,終點樁號為K66+022,路線長2.468Km,公路等級為二級公路;第二段起點位禹城平原界,終點位于平原界北,起點樁號為K66+022,終點樁號為K66+271,路線長0.249Km,公路等級為二級公路;第三段起點位于平原縣三唐鄉北,終點位于德城與平原界,起點樁號為K95+195,終點樁號為K95+595,路線長3.4Km,公路等級為二級公路。 | 資質資格要求 | ①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
② 具有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路基路面養護乙級及以上資質或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及以上企業資質;
③ 具有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交通安全設施養護資質,或具有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公路安全設施分項)二級及以上企業資質;
④ 具有有效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
業績要求 | 近5年(2019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時間,以交工時間為準),獨立完成過(1)或(2)項業績:
(1)1個二級及以上公路工程新(改、擴)建或大中修施工項目,施工內容須同時含路面和交安工程;
(2)1個二級及以上公路工程新(改、擴)建或大中修施工項目(施工內容含路面工程)及1個二級及以上公路交安工程。
注:交安工程包含護欄、標志、標線。 |
財務要求 | 2020年度~2022年度或2021年度~2023年度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均不小于1。企業成立少于三年的,按實際年限提交財務狀況,企業成立少于一年的,不受本款限制。
注:以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各成員均應滿足上述要求。 |
信譽要求 | ①投標人未處于被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取消招標項目所在地的投標資格且處于有效期內;
②投標人未被責令停業,暫扣或吊銷執照,或吊銷資質證書;
③投標人未存在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其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
④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⑥投標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和擬在投標文件中擬委任的項目經理、項目總工、安全生產負責人在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未有行賄犯罪行為;
⑦投標人未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以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各成員均應滿足上述要求。 |
人員要求 | 1.項目經理(1人):具備路橋或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持有公路工程專業二級建造師證書,具有有效的交通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證,自2016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以交工時間為準),具備1個二級及以上公路工程新(改、擴)建或大中修工程施工項目經理(或項目副經理)任職經歷。 2.項目總工(1人):具備路橋或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具有有效的交通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證,2016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以交工時間為準),具備1個二級及以上公路工程新(改、擴)建或大中修工程施工項目總工(或項目副總工)任職經歷。 3.安全生產負責人(1人):具有有效的交通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C證。注: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以上人員須由聯合體牽頭人提供。 |
主要機械設備(含試驗檢測)要求 | 瀝青混凝土拌合站(自動控制),詳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附錄 |
分包要求 | 允許分包范圍:公路附屬工程、小橋及涵洞、梁板預制、綠化及環境保護設施等工程。 |
聯合體要求 | 本項目接受聯合體投標,組成聯合體的單位數量不得超過2家。聯合體牽頭單位應具有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路基路面養護乙級及以上資質或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及以上企業資質。 |
其他要求 | 無 |
3.2 | 每個申請人最多可對1個標段投標,且允許中1個標段。被招標項目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評為最高信用等級的申請人,最多可對1個標段投標,且允許中1個標段。 |
3.3 | |
3.4 |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
3.5 | 投標文件中已列明但開標前未記錄在“全國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系統”或“全國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或“山東省交通建設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中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從業單位、業績和主要工程技術人員,在招標評審時不予認定。非交通運輸行業職責范圍內的從業單位、業績和主要工程技術人員,應確保可在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或國家相應平臺中查詢,并在投標時提交相關截圖及網址等信息。根據交通運輸部、省交通運輸廳信用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投標人應于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將從業單位和主要工程技術人員信息及時錄入到山東省交通建設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進行合同履約管理和信用評價工作。 |
3.6 | 本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評標專家將對投標人提供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中人員、業績等資料進行核査,并面向社會進行公示。在評標期間發現投標人提供了虛假材料,其投標將被否決;在簽訂合同前發現作為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人提供了虛假材料,招標人有權取消其中標資格。招標人將對投標人上述弄虛作假行為上報省級和國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為不良記錄納入交通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