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標條件
本汕頭勒門(二)海上風電場項目增殖放流及效果評估技術服務已具備招標條件,現進行公開招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項目概況:汕頭勒門(二)海上風電場位于汕頭市東部、南澳縣南部海域的勒門列島附近,距離北側南澳島最近距離約 18.5 km,距離西側汕頭市陸地最近距離約 14 km。項目裝機總容量為594MW,擬布置54臺11.0MW風電機組(具體風機數量根據實際選定機型確定),同時配套建設1座220kV海上升壓站和1座陸上開關站。風電機組發出的電能通過10回66kV集電海底電纜接入海上升壓站,升壓后通過2回220kV海底電纜輸送到陸上開關站。
2.2招標范圍:根據《汕頭勒門(二)海上風電場項目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批稿)》、《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華能汕頭勒門(二)海上風電場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勒門(二)工程項目實施對作業范圍內的底棲生境、潮間帶生境、鳥類海域棲息地等將造成一定程度破壞,為減少對海洋生態和漁業資源的影響,應根據《環評報告》要求以不低于生物損失量(海洋生物資源修復633.13萬元、鳥類棲息地修復100.00萬元),編制《華能汕頭勒門(二)海上風電場項目生態補償(增殖放流)實施方案》報相關部門審查,根據本實施方案開展增殖放流工作,并進行生態補償效果評估形成《華能汕頭勒門(二)海上風電場項目生態補償(增殖放流)效果評估報告》等系列工作,滿足通過項目環保驗收及竣工驗收要求,確保項目實施海區海洋生態與漁業資源得到良好修復。具體要求詳見技術規范書。
2.3服務期:2024年3月前完成《汕頭勒門(二)海上風電場項目生態補償(增殖放流)實施方案》編制、送審并取得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復意見,2024年5月啟動實施增殖放流,按《汕頭勒門(二)海上風電場項目生態補償(增殖放流)實施方案》時間節點要求完成所有增殖放流工作及后評估。
2.4本招標項目劃分為 1 個標段,本次招標為其中的:汕頭勒門(二)海上風電場項目增殖放流及效果評估技術服務。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通用資格條件
3.1.1 投標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3.1.2 投標人財務、信譽等方面應具備下列條件:
(1) 沒有處于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進入破產程序;
(2) 沒有處于行政主管部門系統內單位相關文件確認的禁止投標的范圍和處罰期間內;
(3) 近三年沒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沒有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因其服務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6)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3.2 專用資格條件
3.2.1資格要求:無。
3.2.2業績要求:投標人2018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至少具有1個海洋生態補償方案編制類或海洋生物資源增殖放流類或海洋生物資源跟蹤評估類的合同業績(提供業績合同掃描件,至少包括首頁、合同內容頁、簽字蓋章頁、合同簽訂日期等信息,否則按無效業績處理)。
3.2.3 項目負責人要求:擬派項目負責人至少具有1項以項目負責人的身份負責海洋生態補償方案編制類或海洋生物資源增殖放流類或海洋生物資源跟蹤評估類的合同業績(提供業績合同掃描件,至少包括首頁、工作內容頁和簽字蓋章頁以及能夠證明項目負責人身份的證明材料);且具有海洋類/環境類/生態類/水產類等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提供職稱證書掃描件);擬服務于本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必須為投標人在職正式員工(提供投標人為其繳納社保的證明材料)。
3.2.4 本項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聯合體投標或代理參與投標。
3.2.5 本項目不允許轉包。
4. 招標文件的獲取
獲取時間:從2023年11月28日9:00起至2023年12月5日17:00止。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項目概況:汕頭勒門(二)海上風電場位于汕頭市東部、南澳縣南部海域的勒門列島附近,距離北側南澳島最近距離約 18.5 km,距離西側汕頭市陸地最近距離約 14 km。項目裝機總容量為594MW,擬布置54臺11.0MW風電機組(具體風機數量根據實際選定機型確定),同時配套建設1座220kV海上升壓站和1座陸上開關站。風電機組發出的電能通過10回66kV集電海底電纜接入海上升壓站,升壓后通過2回220kV海底電纜輸送到陸上開關站。
2.2招標范圍:根據《汕頭勒門(二)海上風電場項目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批稿)》、《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華能汕頭勒門(二)海上風電場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勒門(二)工程項目實施對作業范圍內的底棲生境、潮間帶生境、鳥類海域棲息地等將造成一定程度破壞,為減少對海洋生態和漁業資源的影響,應根據《環評報告》要求以不低于生物損失量(海洋生物資源修復633.13萬元、鳥類棲息地修復100.00萬元),編制《華能汕頭勒門(二)海上風電場項目生態補償(增殖放流)實施方案》報相關部門審查,根據本實施方案開展增殖放流工作,并進行生態補償效果評估形成《華能汕頭勒門(二)海上風電場項目生態補償(增殖放流)效果評估報告》等系列工作,滿足通過項目環保驗收及竣工驗收要求,確保項目實施海區海洋生態與漁業資源得到良好修復。具體要求詳見技術規范書。
2.3服務期:2024年3月前完成《汕頭勒門(二)海上風電場項目生態補償(增殖放流)實施方案》編制、送審并取得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復意見,2024年5月啟動實施增殖放流,按《汕頭勒門(二)海上風電場項目生態補償(增殖放流)實施方案》時間節點要求完成所有增殖放流工作及后評估。
2.4本招標項目劃分為 1 個標段,本次招標為其中的:汕頭勒門(二)海上風電場項目增殖放流及效果評估技術服務。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通用資格條件
3.1.1 投標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3.1.2 投標人財務、信譽等方面應具備下列條件:
(1) 沒有處于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進入破產程序;
(2) 沒有處于行政主管部門系統內單位相關文件確認的禁止投標的范圍和處罰期間內;
(3) 近三年沒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沒有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因其服務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6)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3.2 專用資格條件
3.2.1資格要求:無。
3.2.2業績要求:投標人2018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至少具有1個海洋生態補償方案編制類或海洋生物資源增殖放流類或海洋生物資源跟蹤評估類的合同業績(提供業績合同掃描件,至少包括首頁、合同內容頁、簽字蓋章頁、合同簽訂日期等信息,否則按無效業績處理)。
3.2.3 項目負責人要求:擬派項目負責人至少具有1項以項目負責人的身份負責海洋生態補償方案編制類或海洋生物資源增殖放流類或海洋生物資源跟蹤評估類的合同業績(提供業績合同掃描件,至少包括首頁、工作內容頁和簽字蓋章頁以及能夠證明項目負責人身份的證明材料);且具有海洋類/環境類/生態類/水產類等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提供職稱證書掃描件);擬服務于本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必須為投標人在職正式員工(提供投標人為其繳納社保的證明材料)。
3.2.4 本項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聯合體投標或代理參與投標。
3.2.5 本項目不允許轉包。
4. 招標文件的獲取
獲取時間:從2023年11月28日9:00起至2023年12月5日17:00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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