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能蒙東公司興安盟一期50萬千瓦風電制氫項目風電工程和送出工程土地預審及規劃選址等報告編制技術服務預招標
招標公告
招標編號:HNZB2023-11-3-102
1. 招標條件
本華能蒙東公司興安盟一期50萬千瓦風電制氫項目風電工程和送出工程土地預審及規劃選址等報告編制技術服務預招標已由項目審批機關批準,項目資金為企業自籌, 本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進行公開招標。
生效條件:按照企業制度履行相關采購程序并通過招標人上級單位批復。如未批復或其它原因,甲方有權終止該項目,本次招標結果自動失效,不對招投標雙方形成約束,風險情況請各投標人自行評估。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 項目概況:華能興安盟100萬千瓦風光高比例綠氫制儲輸用一體化一期50萬千瓦風電制氫示范項目,本項目規劃100萬千瓦風電制氫一體化項目,一期擬建設50萬千瓦風電制氫一體化項目,風電廠建設場址位于突泉縣,制氫廠建設場址位于興安盟經濟技術開發區內。一期規劃建設50萬千瓦風電裝機及年制氫量2.21萬噸的風電制氫一體化示范項目,配套建設24.11噸的儲氫設施及2.5萬千瓦/10萬千瓦時的電化學儲能。
規劃建設風電場220kV升壓站
2.2 服務
2.3 招標范圍:華能興安盟100萬千瓦風光高比例綠氫制儲輸用一體化一期50萬千瓦風電制氫示范項目,投標人按照要求分別編制風電工程《勘測定界報告》、《節約集約用地論證分析報告》、《規劃選址報告》、《林業調查報告》及所有辦理用地預審與規劃選址意見書相關報告,送出工程涉及突泉縣、科爾沁右翼前旗、烏蘭浩特市等三個行政區域,需按照行政區域分別編制《勘測定界報告》、《節約集約用地論證分析報告》、《規劃選址報告》、《林業調查報告》及所有辦理用地預審與規劃選址意見書相關報告,并協助招標人通過政府主管部門評審并取得評審意見,按照評審意見修編完成《勘測定界報告》、《節約集約用地論證分析報告》、《規劃選址報告》、《林業調查報告》及所有辦理用地預審與規劃選址意見書相關報告,取得相應文件、選址合規性文件等其它用地預審相關文件,完成用地預審上報、審查,取得用地預審與規劃選址意見書及其批復文件。
本技術服務應滿足國家相應法律法規、行業規范及項目技術審查要求,通過政府主管部門評審,滿足開工建設的支撐性要件,乙方應根據需要,分卷分冊編制報告、報批,任何原因造成的修編、完善、返工、重新報批等費用不再另行支付。
由此發生的相關調查論證費、報告編制費、報告修編費、審查會務費、評審專家費、稅費、參會人員及相關現場服務的車輛交通費等一切費用應全部包含在項目報價總額中。
2.4 服務期:自合同簽訂或接到甲方通知后,10個日歷日內完成華能興安盟100萬千瓦風光高比例綠氫制儲輸用一體化一期50萬千瓦風電制氫示范項目勘測定界階段所有工作;20個日歷日內,完成華能興安盟100萬千瓦風光高比例綠氫制儲輸用一體化一期50萬千瓦風電制氫示范項目用地預審階段所有工作;50個日歷日內,完成華能興安盟100萬千瓦風光高比例綠氫制儲輸用一體化一期50萬千瓦風電制氫示范項目農用地轉建設用地階段、臨時用地征占階段勘測定界所有工作。
2.5 其他需要說明內容: 無 。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通用條件
投標人須為華能集團投標方庫內合格投標方,且未處于暫停參加采購活動的處罰期限內,滿足投標方參與業務的權限。
3.1 通用資格條件
3.1.1 投標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3.1.2 投標人財務、信譽等方面應具備下列條件:
(1) 沒有處于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進入破產程序;
(2) 沒有處于行政主管部門或 系統內單位相關文件確認的禁止投標的范圍和處罰期間內;
(3) 近三年沒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沒有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因其服務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 )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6)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3.2專項條件
3.2.1 資質要求:投標人須具有測繪乙級及以上資質、林業調查規劃設計丙級及以上資質。
3.2.2 業績要求:投標人須提供近年內投標人至少3項土地預審或規劃選址報告編制業績,需提供相關業績合同掃描件。
3.2.3
3.2.4本項目不允許聯合體投標。
3.2.5本項目不允許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