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能福建公司漳州清能公司華能漳浦東坂80MW、石埕38MW漁光互補集中光伏電站項目施工監理服務招標招標公告
(招標編號:HNZB2023-10-1-110)
項目所在地區:福建省
1. 招標條件
本華能福建公司漳州清能公司華能漳浦東坂80MW、石埕38MW漁光互補集中光伏電站項目施工監理服務招標已由項目審批機關批準,項目資金為企業自籌, 本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進行公開招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 建設地點: 福建省
2.3 標段劃分: 華能福建公司漳州清能公司華能漳浦東坂80MW、石埕38MW漁光互補集中光伏電站項目施工監理服務招標標段包1
2.4 服務地點: 福建省漳州市漳浦縣佛曇鎮
2.5 服 務 期: 項目總工期暫定9個月工期以項目實際為準;若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驗收提前等情況,供應商需根據招標方的要求無條件服從總工期變更的安排。
合同生效條件:本項目合同生效條件在招標文件中約定如下:
本次招標的項目須通過 內部投資決策程序,取得 資金預算。如未獲通過,則本次招標結果自動失效,不對招投標雙方形成約束,風險情況請各投標人自行評估。各投標人因投標過程中產生的各項成本由各投標人自行承擔,若各投標人參與本次招投標活動,視為承諾自愿承擔本次招投標過程中產生的各項費用;
本次招標的項目若未取得主管部門的核準批復或未獲得 內部投資決策通過,則合同終止,雙方互不追責,合同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各階段工作開展以買方向賣方發出加蓋買方公章的通知函為準。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通用資格條件
(1)投標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2)投標人財務、信譽等方面應具備下列條件:
1)沒有處于被責令停產、停業或進入破產程序;
2)沒有處于行政主管部門或 系統內單位相關文件確認的禁止投標的范圍和處罰期內;
3)近三年沒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沒有經鑒定部門認定的因其服務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或者經營異常名錄;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6)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中同時投標。
3.2 專用資格條件
(1)投標人具有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有效期內的電力工程監理甲級資質或工程監理綜合資質并提供證明文件。
(2)投標人自2018年01月01日至今獨立承擔并完成2項容量為40MW及以上集中式光伏電站監理業績。
(3)本項目不允許聯合體投標。
(4)本項目不允許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