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標條件
本安徽公司蒙城縣板橋集風電場項目集電線路涉北淝河段穿越方式改造工程施工招標已由項目審批機關批準,項目資金為企業自籌,本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進行公開招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項目概況:本工程為蒙城縣板橋集風電場項目35kV集電線路改造工程,共涉及三段,分別為N25~N26段、N35~N36段、N40~N41段,原設計方案35kV 3回集電線及光纜均為架空方式跨越北淝河,現擬將此三段改為地埋敷設方式(非開挖拉管方式)鉆越北淝河(塔形及鉆越段電纜均按4回路考慮,用3備1)。
(1)N25-N26為三回路架空線路跨越,檔距為300米,N25為直線塔,N26為轉角塔;將該段改為電纜鉆越北淝河,拆除原N26號轉角塔,在原N25號大號側123米處新建1基電纜終端塔為新N26,在原N26-原N28耐張段反向延長線距原N26角鋼塔20米處新建1基電纜終端塔為新N26+1。
改造后新建3回電纜路徑長度為185米,其中頂管敷設155米,直埋敷設10米(兩側電纜上塔處),新建3回架空線路20米,新建三回路電纜終端塔2基。導、地線與原線路一致,導線采用JL/G1-240/30型鋼芯鋁絞線,地線利用原有OPGW-48B1光纜,B回路電纜型號為ZC-YJY23-26/35kV-3×70、A回路和C回路電纜型號為ZC-YJY23-26/35kV-3×400,地埋光纜采用GYTA53-48芯光纜。拆除線路路徑176米,拆除角鋼塔1基及附件。
(2)N35-N36為三回路架空線路跨越,檔距為336米,N35為轉角塔,N36為直線塔;將該段改為電纜鉆越北淝河,拆除原N36號直線塔,在原N36號小號側132米處新建1基電纜終端塔為新N36,在原N36號大號側30米處新建1基電纜終端塔為新N36+1。
改造后新建電纜路徑長度為162米,其中頂管敷設152米,直埋敷設10米(兩側電纜上塔處),新建三回路電纜終端塔2基。B回路電纜型號為ZC-YJY23-26/35kV-3×70、A回路和C回路電纜型號為ZC-YJY23-26/35kV-3×400,光纜型號采用GYTA53-48芯地埋光纜。本次電纜入地兩側架空線路,導線和光纜利用原有,光纜利用附近余纜架余纜。拆除架空線路路徑162米,拆除角鋼塔1基及附件。
(3)N40-N41為三回路架空線路跨越,檔距為330米,N40為直線塔,N41為轉角塔;將該段改為電纜鉆越北淝河,拆除原N41號塔,在原N40號大號側87米處新建1基電纜終端塔為新N41,在原N41-原N43耐張段反向延長線距原N41角鋼塔20米處新建1基電纜終端塔為新N41+1。
改造后新建電纜路徑長度為250米,其中頂管敷設240米,直埋敷設10米,新建3回路架空線路20米,另更換架空導、地線512米,新建三回路電纜終端塔2基。導、地線與原線路一致,導線采用JL/G1-240/30型鋼芯鋁絞線,地線采用OPGW-48B1光纜,B回路電纜型號為ZC-YJY23-26/35kV-3×70、A回路和C回路電纜型號為ZC-YJY23-26/35kV-3×400,地埋光纜采用GYTA53-48芯光纜。拆除線路路徑762米,拆除角鋼塔1基級附件。
招標范圍:
本工程施工范圍,包含所有涉及工程設備及材料采購(除地埋電纜甲供外,其余所有涉及到的設備及材料均為乙供)、施工、安裝、調試、試運行、服務(如有,含各類評審、驗收等)并最終通過項目單位組織的各類驗收,按標準投產移交、質保期消缺等全階段。本工程除設計和監理外,其余所涉及的全部工作,均包含在本標段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集電線路改造施工(包括不限于):負責鐵塔基礎制作、鐵塔拆除和組立、改造段架空線路導線及附件拆除和安裝、地埋及鉆越段電纜施工及電纜附件制作、光纜熔接測通、廢棄物處置等其他相關臨時工程,本工程涉及的所有設備及材料的采購(明確甲供的除外)、運輸、收貨、倉儲、倒運(含甲供材料的倒運),所有設備、材料(含利舊復用物資)的質量檢驗工作,質量檢測單位資質必須滿足電力行業相關規范要求。本工程的用地、施工輔助措施、輔助設施、電纜線路跨越穿越、所有相關測試、試驗、驗收、相關手續辦理、調試、配合試運行及竣工驗收、竣工資料編制、工程協調與賠償、線路走廊的清理及補償、移交前的維護保通等所有相關工作;
本工程調試范圍包括設計范圍內及為保證35kV集電線路的性能指標、正常運行的所有必需相關的設備單體交接試驗、特殊試驗、分系統試驗、整套啟動調試等。相關的試驗項目,試驗標準以《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GB50150-2016)》為準,并能滿足當地電力主管部門驗收要求。
投標人還應考慮集電線路所涉及的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地質災害、壓覆礦產、林地使用、文物、維穩、跨穿越等專項報告編制評審并取得相關部門支持性文件的批復。
投標人應嚴格保證工藝過程的正確性及安裝質量,收集保存所有設備及施工全過程資料,按照華能集團公司檔案管理要求進行整理,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并達到竣工驗收條件,合格后,將所有設備與資料一并移交給招標人;
工期要求(具體時間以發包人通知為準):暫定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工期3個月,以實際為準。
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投標人需在響應文件中承諾全面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開立農民工工資專戶執行好總承包商代發工資制度;第一時間支付農民工工資。因承包商及各級分包商原因發生農民工討薪、上訪等事宜的,甲方有權直接向農民工支付工資,相關款項自后續總包方工程款或工程質保金中直接扣除。甲方有權優先將工程款支付至農民工工資專戶并監督資金使用情況。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通用資格條件
3.1.1 投標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3.1.2 投標人財務、信譽等方面應具備下列條件:
(1) 沒有處于被責令停產、停業或進入破產程序,生產經營正常且具備合同履約能力;
(2) 沒有處于行政主管部門系統內單位相關文件確認的禁止投標的范圍和處罰期間內;
(3) 在信用中國網站近三年沒有串通投標或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處罰記錄,沒有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6)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3.2 專用資格條件:
3.2.1 投標人應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或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許可類別和等級:承裝類四級、承試類四級)及以上;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且在有效期內;
3.2.2 投標人近3年(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簽訂之日為準)承擔過2項35kV 及以上電壓等級輸變電施工項目且合同金額大于1000萬元的工程,須提供合同關鍵頁影印件(至少含合同首頁、合同范圍、合同簽訂時間及簽字蓋章頁等內容),并同時提供結算增值稅發票(或階段性收付款發票),否則按無效業績處理。
3.2.3項目總負責人,須取得電力工程或者機電工程二級建造師證書;同時必須為本單位的在職正式員工,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今)以項目負責人身份完成過35kV及以上電壓等級輸變電項目的施工或EPC項目,須附相關證明文件,否則按無效業績處理;
3.3 本工程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4. 招標文件的獲取
獲取時間:從2024年10月15日09時00分起至2024年10月22日17時00分止。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項目概況:本工程為蒙城縣板橋集風電場項目35kV集電線路改造工程,共涉及三段,分別為N25~N26段、N35~N36段、N40~N41段,原設計方案35kV 3回集電線及光纜均為架空方式跨越北淝河,現擬將此三段改為地埋敷設方式(非開挖拉管方式)鉆越北淝河(塔形及鉆越段電纜均按4回路考慮,用3備1)。
(1)N25-N26為三回路架空線路跨越,檔距為300米,N25為直線塔,N26為轉角塔;將該段改為電纜鉆越北淝河,拆除原N26號轉角塔,在原N25號大號側123米處新建1基電纜終端塔為新N26,在原N26-原N28耐張段反向延長線距原N26角鋼塔20米處新建1基電纜終端塔為新N26+1。
改造后新建3回電纜路徑長度為185米,其中頂管敷設155米,直埋敷設10米(兩側電纜上塔處),新建3回架空線路20米,新建三回路電纜終端塔2基。導、地線與原線路一致,導線采用JL/G1-240/30型鋼芯鋁絞線,地線利用原有OPGW-48B1光纜,B回路電纜型號為ZC-YJY23-26/35kV-3×70、A回路和C回路電纜型號為ZC-YJY23-26/35kV-3×400,地埋光纜采用GYTA53-48芯光纜。拆除線路路徑176米,拆除角鋼塔1基及附件。
(2)N35-N36為三回路架空線路跨越,檔距為336米,N35為轉角塔,N36為直線塔;將該段改為電纜鉆越北淝河,拆除原N36號直線塔,在原N36號小號側132米處新建1基電纜終端塔為新N36,在原N36號大號側30米處新建1基電纜終端塔為新N36+1。
改造后新建電纜路徑長度為162米,其中頂管敷設152米,直埋敷設10米(兩側電纜上塔處),新建三回路電纜終端塔2基。B回路電纜型號為ZC-YJY23-26/35kV-3×70、A回路和C回路電纜型號為ZC-YJY23-26/35kV-3×400,光纜型號采用GYTA53-48芯地埋光纜。本次電纜入地兩側架空線路,導線和光纜利用原有,光纜利用附近余纜架余纜。拆除架空線路路徑162米,拆除角鋼塔1基及附件。
(3)N40-N41為三回路架空線路跨越,檔距為330米,N40為直線塔,N41為轉角塔;將該段改為電纜鉆越北淝河,拆除原N41號塔,在原N40號大號側87米處新建1基電纜終端塔為新N41,在原N41-原N43耐張段反向延長線距原N41角鋼塔20米處新建1基電纜終端塔為新N41+1。
改造后新建電纜路徑長度為250米,其中頂管敷設240米,直埋敷設10米,新建3回路架空線路20米,另更換架空導、地線512米,新建三回路電纜終端塔2基。導、地線與原線路一致,導線采用JL/G1-240/30型鋼芯鋁絞線,地線采用OPGW-48B1光纜,B回路電纜型號為ZC-YJY23-26/35kV-3×70、A回路和C回路電纜型號為ZC-YJY23-26/35kV-3×400,地埋光纜采用GYTA53-48芯光纜。拆除線路路徑762米,拆除角鋼塔1基級附件。
招標范圍:
本工程施工范圍,包含所有涉及工程設備及材料采購(除地埋電纜甲供外,其余所有涉及到的設備及材料均為乙供)、施工、安裝、調試、試運行、服務(如有,含各類評審、驗收等)并最終通過項目單位組織的各類驗收,按標準投產移交、質保期消缺等全階段。本工程除設計和監理外,其余所涉及的全部工作,均包含在本標段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集電線路改造施工(包括不限于):負責鐵塔基礎制作、鐵塔拆除和組立、改造段架空線路導線及附件拆除和安裝、地埋及鉆越段電纜施工及電纜附件制作、光纜熔接測通、廢棄物處置等其他相關臨時工程,本工程涉及的所有設備及材料的采購(明確甲供的除外)、運輸、收貨、倉儲、倒運(含甲供材料的倒運),所有設備、材料(含利舊復用物資)的質量檢驗工作,質量檢測單位資質必須滿足電力行業相關規范要求。本工程的用地、施工輔助措施、輔助設施、電纜線路跨越穿越、所有相關測試、試驗、驗收、相關手續辦理、調試、配合試運行及竣工驗收、竣工資料編制、工程協調與賠償、線路走廊的清理及補償、移交前的維護保通等所有相關工作;
本工程調試范圍包括設計范圍內及為保證35kV集電線路的性能指標、正常運行的所有必需相關的設備單體交接試驗、特殊試驗、分系統試驗、整套啟動調試等。相關的試驗項目,試驗標準以《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GB50150-2016)》為準,并能滿足當地電力主管部門驗收要求。
投標人還應考慮集電線路所涉及的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地質災害、壓覆礦產、林地使用、文物、維穩、跨穿越等專項報告編制評審并取得相關部門支持性文件的批復。
投標人應嚴格保證工藝過程的正確性及安裝質量,收集保存所有設備及施工全過程資料,按照華能集團公司檔案管理要求進行整理,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并達到竣工驗收條件,合格后,將所有設備與資料一并移交給招標人;
工期要求(具體時間以發包人通知為準):暫定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工期3個月,以實際為準。
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投標人需在響應文件中承諾全面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開立農民工工資專戶執行好總承包商代發工資制度;第一時間支付農民工工資。因承包商及各級分包商原因發生農民工討薪、上訪等事宜的,甲方有權直接向農民工支付工資,相關款項自后續總包方工程款或工程質保金中直接扣除。甲方有權優先將工程款支付至農民工工資專戶并監督資金使用情況。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通用資格條件
3.1.1 投標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3.1.2 投標人財務、信譽等方面應具備下列條件:
(1) 沒有處于被責令停產、停業或進入破產程序,生產經營正常且具備合同履約能力;
(2) 沒有處于行政主管部門系統內單位相關文件確認的禁止投標的范圍和處罰期間內;
(3) 在信用中國網站近三年沒有串通投標或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處罰記錄,沒有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6)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3.2 專用資格條件:
3.2.1 投標人應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或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許可類別和等級:承裝類四級、承試類四級)及以上;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且在有效期內;
3.2.2 投標人近3年(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簽訂之日為準)承擔過2項35kV 及以上電壓等級輸變電施工項目且合同金額大于1000萬元的工程,須提供合同關鍵頁影印件(至少含合同首頁、合同范圍、合同簽訂時間及簽字蓋章頁等內容),并同時提供結算增值稅發票(或階段性收付款發票),否則按無效業績處理。
3.2.3項目總負責人,須取得電力工程或者機電工程二級建造師證書;同時必須為本單位的在職正式員工,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今)以項目負責人身份完成過35kV及以上電壓等級輸變電項目的施工或EPC項目,須附相關證明文件,否則按無效業績處理;
3.3 本工程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4. 招標文件的獲取
獲取時間:從2024年10月15日09時00分起至2024年10月22日17時0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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