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編號:T241100111111)
第一章 招標公告
1.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三峽能源山東莘縣312.5MW風電項目EPC總承包已獲批準建設,建設資金來自招標人自有資金和自籌資金,
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 項目概況
三峽能源山東莘縣312.5MW風電項目位于山東省聊城市莘縣境內,場區西側毗鄰南樂縣、場區南側毗鄰范縣、場區東側毗鄰臺前縣。場內山體海拔高度在40m~50m之間。場址中心距離莘縣縣城公路里程約28km。場區對外交通較為便利,附近有德上高速、省道S248、S240和國道G341,另有通村道路與外界相連,交通便利。
項目規劃裝機容量312.5MW,布置50臺鋼混塔筒單機臺容量6.25MW機組,其中49臺風機輪轂高度為160m、1臺風機(41#)輪轂高度為140m,新建一座220kV升壓站,通過1回220kV線路接入武陽站220kV側,最終以接入系統方案批復為準。本次招標范圍不包含送出線路。
(本項目最終的設備配置和技術方案以招標人審查合格的初步設計為準)。
2.2 招標范圍
本工程為EPC總承包,招標范圍包括但不限于風電場區、220kV升壓站等全部工程的勘察設計、所有設備(不包含風電機組、塔筒及其附件等)及材料的采購供應,建筑及安裝工程施工,項目管理,試驗及檢查測試,系統調試,試運行,消缺,培訓,驗收(含各項專題、階段驗收、竣工等驗收),移交生產,性能質量保證,工程質量保證期限的服務等內容,同時也包括質保期內所有專用工具采購供應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整理提供服務,負責本工程完整的數字化交付及實施服務,以及辦理并網手續、調度及供電手續、配合征租地等工作。
招標范圍詳見招標文件第七章“技術標準和要求”。
分界
本標段進場(場內)道路(即風電場范圍)分界點為當地縣道與鄉道交界處(交界口的護欄拆除、道路清障及恢復等包含在本標段內),進場(場內)道路起始點以外的所有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村村通道路都不屬于風電場范圍,其中進入風電場范圍內之后為滿足設備(含甲供設備)運輸所需要的手續辦理(如需)、道路改造(含甲供設備)及橋梁加固(含甲供設備)等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2.3工期要求
2024年9月30日開工(具體開工日期以招標人或監理人通知為準),2025年9月30日前首批并網,2025年12月31日前全容量并網。
工程質量要求符合國家、行業或驗收標準并滿足設計文件及其他相關規范的要求
3.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本次招標要求投標人須具備以下條件:
(1)資質條件(須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①獨立投標人或者聯合體各方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②獨立投標人或聯合體勘察方具有工程勘察(巖土工程)甲級(注:須包含全部3個分項資質:勘察、設計、物探測試檢測監測)及以上資質或工程勘察(巖土工程專業)甲級及以上資質;
③獨立投標人或聯合體設計方具有工程設計電力行業甲級及以上資質,或工程設計電力行業風力發電專業甲級及以上資質;
④獨立投標人或聯合體施工方具有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或乙級)及以上資質;
⑤獨立投標人或聯合體施工方具有承裝二級及以上、承修二級及以上、承試二級及以上的電力設施許可證;
⑥獨立投標人或聯合體施工方具有在有效期內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說明:聯合體參與投標時,各方資質要求按照聯合體協議分工內容確定。
(2)業績要求:滿足以下兩種業績之一(須提供合同文件等證明材料,材料中須體現項目規模及具體工作內容,合同證明材料須體現蓋章及合同簽訂時間等信息):
①2021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獨立投標人具有至少1個作為獨立投標人或聯合體牽頭方的100MW及以上容量的陸上風力發電項目EPC總承包或設計施工總承包工程業績;
②2021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聯合體設計方具有至少1個100MW及以上容量的陸上風力發電項目施工圖階段設計業績;2021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聯合體施工方具有至少1個100MW及以上容量的陸上風力發電項目施工業績。
說明:若投標人提供EPC或設計施工總承包業績,以聯合體成員在該業績中承擔具體工作和在本項目承接工作聯合認定(以合同文本等證明材料及聯合體協議分工內容為準)。
(3)項目經理:投標人的擬任項目經理應具有有效的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和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類),具有至少1個100MW及以上陸上風力發電項目擔任項目副經理或技術負責人及以上的任職經歷(須提供投標人當期任命文件或業主出具證明、相關業績合同證明文件等材料,且材料中須包含具體工作內容及項目容量等信息)。
(4)財務要求:獨立投標人或聯合體牽頭方近三年(2021年、2022年、2023年)無連續兩年虧損。
(5)信譽要求:獨立投標人或聯合體各方均未處于 限制投標的專業范圍及期限內。
3.2 本次招標接受聯合體投標,聯合體成員不超過3名(含牽頭方)。聯合體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的投標。
3.3 投標人不能作為其他投標人的分包人同時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